■本报记者 裴莹
邮寄货值2万余元的包裹丢失,黑龙江省伊春市润捷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乌马河分公司(以下简称润捷中通)以消费者未保价、未事先申报价值为由,仅同意赔付1400元。因不认同赔付金额,伊春市消费者关某某将润捷中通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寄件前,润捷中通未尽告知义务,判决润捷中通赔付关某某1.4万余元。
未保价包裹丢失
润捷中通仅愿赔1400元
2021年10月20日,关某某通过润捷中通一个营业网点向海南省海口市邮寄一件包裹,多日后仍未收到,经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查询,1个多月后润捷中通告知关某某包裹已丢失,同意赔付1400元。
关某某表示,包裹内都是高档名牌衣服和女鞋,总价24838元。联系赔付过程中,润捷中通要求关某某出具购物小票。为此,关某某往返于海口、三亚等多处购物点及中通海口货仓等地进行查找,花费了不少钱。
因不同意赔付金额,关某某将润捷中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丢失包裹里衣物的价款,以及查找包裹产生的费用2000元,共计26838元。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23年6月21日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润捷中通对关某某诉讼请求26838元不予认可。润捷中通辩称,关某某无法证明包裹内衣物的真实价值,且无法证明小票中记载的名牌衣物为本次丢失包裹内的衣物,其衣物并非全新,穿过后价值会有折损,关某某要求的衣物实际损失价值过高。关某某无法提供正规发票,衣物价值无法确定且未保价,又未事先申报其价值,损失价值无法确定,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所丢失的衣物具体是否为起诉书中描述的物品明细。
未尽告知义务
润捷中通被判赔偿1.4万余元
《民法典》规定,承运人有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应对运输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合理损耗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关某某通过润捷中通邮寄物品,已成立了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切实履行。关某某的衣物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润捷中通作为承运人未将物品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润捷中通显然不包括在内。《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关某某在填写快递单邮寄过程中,润捷中通并未告知是否保价,亦未告知若包裹丢失应如何赔偿,故润捷中通应对关某某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关于赔偿数额,关某某邮寄的包裹根据其提供的票据为20418元。根据购买时间,虽关某某称包裹内衣物大部分为全新,但应予以折旧,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4292.6元。关某某所诉无票据衣物金额4420元及往返于海口、三亚等多处购物点及中通海口货仓等地查找产生费用2000元,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2023年6月28日,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润捷中通赔偿关某某14292.6元;驳回关某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