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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无理由退货”真能无理由吗?
司法适用存在三大难点
作者:桑雪骐

■本报记者 桑雪骐
  “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能力的重要规则,在网络消费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发布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案件审理情况显示,涉及“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时,随着网络消费渠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出现一些新问题。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院共受理涉网络消费领域案件23792件,包括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其中,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纠纷案件679件,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在679件案件中,又以涉日用品和电子用品案件居多,分别为222件和201件。
  “近几年,涉‘七日无理由退货’案件呈现四个新特点。”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介绍说,一是规则适用范围引发的争议增加,越来越多的商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存在争议,由此导致案件数量增加,例如门票、黄金、玉石、珠宝等商品能否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二是在电子商务平台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仅退款”规则的过程中,因通过平台无法维护合法权益,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起诉消费者的案件数量显著增加;三是因格式条款排除规则适用引发的争议增加,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通过设置格式条款,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适用,由此导致的案件数量增加;四是基于退换货引发的争议增加,在退货退款过程中,因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对所接收商品完好的认定不一致,以及商品运输中产生的风险导致的案件数量增加。
  赵瑞罡表示,通过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的梳理,发现涉“七日无理由退货”案件中主要存在“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认定难、退货商品“完好”的标准判定难、确认程序设置的效力厘定难三大难点。“‘七日无理由退货’并不代表无限制、无条件退货,消费者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须保持商品完好。”赵瑞罡进一步解释说,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修订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这虽然给出了判定标准,但上述概括性标准并不能涵盖种类繁多的商品。
  同时,经营者逐利心态明显、不当限缩适用范围,消费者理性消费、诚信消费意识不足,平台作用发挥不足、治理能力有限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也造成“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争议。
  为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经营者,加强对“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理解适用,不随意超范围设置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门槛;对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在商品介绍页面设置显著标注,提醒消费者注意交易风险,同时在下单页面设置显著确认程序,主动提示告知;对于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条件的退货商品应及时退货退款。对于平台,则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同时,完善投诉机制,优化投诉处理流程;优化平台协议,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健全保证金制度,优化保证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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