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林保)4月9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负责人尤雪云、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王振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邢慧娜主持发布会。
柳军在会上介绍,柴米油盐维系万家安宁,衣食住行关乎百业繁荣,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呵护民生福祉、保护经济活力、维护公平正义,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和保障高品质生活意义重大。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论述,如2023年强调“使居民有稳定收入能消费、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消费环境优获得感强愿消费”,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要求“优化消费环境”。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放心消费行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列入了国务院今年的重点工作。《条例》的出台,可谓正逢其时,为新征程上推进消费环境建设强化了法治保障。
柳军表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多环节同向发力,需要政府、市场、社会多方面协同共治,这就需要有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律体系,为各方提供行动指引、平衡权利义务、促进多赢共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其中的基本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深刻影响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2013年第二次修订以来,随着我国新型消费的蓬勃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也不可避免地相伴而生,同时传统消费也有一些老大难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为了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可操作性,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市场监管总局配合司法部起草出台了《条例》。《条例》的起草过程也是一个普及消费理念、凝聚消保共识的过程,带动了金融、电商、直播、物业、维修、快递、网约车等领域消保立法的完善。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条例》起到了承上启下、辐射带动的作用,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历程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柳军指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重点在细化经营者义务、强化国家保护、完善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具有5个方面的亮点。一是以人为本。全面加大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宁权、个人信息等保护力度,既是权利保障,也是行动指南。二是统领各方。作为基础性的、综合性的一般法,各领域的经营行为都要遵循其规定;作为倾斜保护消费者的特殊法,各行业的规章制度都要符合其精神。三是与时俱进。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一老一小”“霸王条款”“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强制搭售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四是关口前移。完善消费纠纷先行和解、行政调解、多元化解等机制,把更多纠纷化解在源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五是社会共治。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更好发挥消费者以及消协组织的作用,同时明确反对滥用权利、恶意维权。《条例》的出台将更好地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更好地指引经营者依法经营,更好地推动消费市场繁荣发展。
柳军表示,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30周年,《条例》也将于7月1日起正式生效。但是,消费环境建设永无止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永远在路上。市场监管总局作为国务院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一体推进“一法一条例”落实,全力打造“放心消费在中国”的美好蓝图,努力让诚信成为市场底色,让公平成为消费基石,让造福百姓的制度落地见效、可感可及,把工作真正做到群众的心坎上。
(答记者问详见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