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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中国式现代化方案
作者:任震宇

■任震宇
  202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聚焦矛盾突出的问题。《条例》为处理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支持经营者依法经营的关系、处理好提高消费者福祉与促进高质量经济发展的关系,提供了最新的法律支撑。
  消费是一项涉及所有人的生活小事,也是一项涉及民生民意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和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颁行《条例》就是建立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具体举措,是促进“消费环境优获得感强愿消费”的长效机制建设之一。
  《条例》细化和补充了经营者义务、完善网络消费规定、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规范消费索赔行为,明确政府部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进一步完善了消费者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保障。从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市场监管等全方位多环节入手,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供了法律供给。
  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消费者满意度不断提升。但随着新产品新服务不断出现,直播带货、平台经济等新经济模式蓬勃发展、预付式消费范围扩展,新问题新情况也不断涌现,这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条例》的颁行可谓恰逢其时。
  一是当前我国面临国际国内复杂局面,促进消费对当前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二是市场是新质生产力的试金石和角斗场,只有通过消费才能实现新质生产力的价值,只有激发消费活力才能不断提高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三是要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高品质消费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所有的新消费、品质消费都离不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与时俱进和提质升级。
  《条例》既关注到特殊人群,如老年人的消费权益,为推动“银发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完善的法律环境,也关注到互联世界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人身权利的保护,还涉及了缺陷产品“沙盒”式管理中的法律空间;更是对大数据杀熟、平台责任等过往争论不休的难点问题“一锤定音”,同时对于高发频发的预付款退赔、赠品质量及经营者责任、“职业索赔”“职业打假”等热点问题也有着明确规定。
  《条例》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重大完善和进步,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灵活运用多重解决争议途径的权利,而且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经营者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关联互动关系。这对于促进政府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协同共治,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优化消费环境,以及激发消费活力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条例》的颁行,同时也体现了政府部门直面消费者诉求和社会关切的责任担当。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小切口,但全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国之大者”。相信随着《条例》的施行,新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监管理念、机制规定、数据技术的创新驱动下,将向世界展示中国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代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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