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近年来,不少车主通过购买交通安全统筹服务的形式来规避交通事故风险。这种统筹服务是否真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否及时获得理赔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交通安全统筹服务的案件。
格林公司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与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车上货物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格林公司要求李某赔偿格林公司拖车费及施救费、货物损失费等共计20余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中严公司在第三者责任统筹内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给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故应由李某承担相应侵权赔偿。鉴于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故应首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李某个人承担。不过,由于李某与中严公司签订的是统筹单,并非保险单,因安全统筹公司并非保险公司,故格林公司不得要求安全统筹公司承担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但可以基于统筹合同纠纷另行向中严公司主张权利。
本案主审法官胡英骏指出,交通安全统筹服务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互助行为,即被统筹人与统筹人签订合同,约定被统筹人按标准缴纳统筹费用后,其营运车辆因遭遇交通事故等发生的经济赔偿,可从交通安全统筹费中获得补偿。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经营者往往以“××互助”“××统筹”“××联盟”为名与车主签订安全统筹业务合同,理赔标准由合同进行约定。
“但上述合同并不属于保险合同,不适用《保险法》,合同效力也有争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害一方不但不能直接要求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购买统筹服务的车主也无法分散自身风险,其只有在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后,才能按照合同约定向统筹业务经营者请求赔偿。”胡英骏解释说,安全统筹险并不是真正的保险,不能替代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购买统筹服务也会面临不能获得赔付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