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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来激发消费活力
作者:邬跃 张严方

■邬跃 张严方
  长期以来,消费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引擎,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生产发展作用明显,并且消费所形成的新需求对生产的调整和升级具有导向作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更好统筹消费和投资,增强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促进消费稳定增长,激发消费潜能,优化消费环境,开展消费促进年活动,实施放心消费行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新时代消费升级日益加速,消费领域新场景、新业态、新科技不断涌现;与之相伴的是侵权手段花样翻新,令人防不胜防。因此,合法权益的保障成为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也是制约当前消费领域活力不足、意愿不强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消费者才会乐享消费,才能激发消费活力。
  近期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提出,建立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加大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保护力度,完善消费纠纷处置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更加织密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提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实施条例针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一老一小、霸王条款、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强制搭售等消费领域新问题作出细化和针对性的规定,将有力遏制不法经营行为,促进优化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的购买信心和意愿。建立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加强消费监督和消费教育,提供清晰的消费指引,有力消减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对等的难题,把更多可能的纠纷隔离在源头、消灭于萌芽。指导和督促经营主体完善企业合规体系、行业自律体系,推行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消费争议解决、无理由退货制度和先行和解、行政调解、多元化解等机制,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升消费维权便利度,让消费维权更便捷更富成效。发挥社会共治平台作用,汇聚社会各方面力量,健全涵盖立法、行政、司法、社会保护以及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消费维权治理格局,强化保护共责和维权共治。实施条例的出台,将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一起,为加强消费者保护、增强消费活力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商务部明确将今年消费工作的主题和重点定为“消费促进年”,中国消费者协会也确定2024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激发消费活力”。不论是部委还是消费者组织都要求紧盯“持续扩大”目标,增强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扩大消费。这需要我们深入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优化消费环境,充分释放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能,增强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切实发挥消费的经济增长拉动作用,推动经济良性循环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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