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提示
“小金盾”不是质量安全认证标志
作者:徐文智

  本报西安讯(记者徐文智)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和广告从业者谨慎使用儿童化妆品广告宣传用语,切勿制造防控近视广告宣传陷阱。
  发布儿童化妆品广告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使人误解可食用的有关图案,避免出现儿童化妆品与食品相混淆的内容。不得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用语,不得对超出儿童化妆品功效的内容进行宣传,如“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防脱发”等。不得将“小金盾”标志与获得国家审批、质量认证等宣传用语相挂钩。“小金盾”是儿童化妆品辨识标志,区别于非儿童化妆品,但并非质量安全认证标志。
  发布涉及治疗儿童青少年近视的科目和诊疗技术广告时,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涉及治疗近视功效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应取得“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发布。发布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或服务广告时,不得使用“康复”“恢复”“摘镜”“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表述或者降低近视度数的画面、视频等。普通食品或者不具备“缓解视疲劳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缓解视疲劳功能”“改善视力”等功能性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任何商品或者服务(包括眼镜配制)的广告,均不得涉及近视治疗的内容。
  发布涉及未成年人广告时应注意,内容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引导其科学合理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含电子烟)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等。发布商业广告时,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不得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2 版:综合】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小金盾”不是质量安全认证标志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