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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委会发布消费监督调查结果
研学旅行注意规避七大问题
作者:黄劼

  本报深圳讯(记者黄劼)6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福田区消费者委员会发布研学旅行消费监督调查结果及消费提示,指出研学旅行主要存在经营者缺乏相应资质、强制收集与使用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与摄影资料、宣传内容与实际行程不符、退改收取高额违约金等7个问题。
  经营者资质参差不齐。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存在部分经营者资质不全、随队人员缺乏相应资质能力问题,导致部分研学旅行出现“游而不学”以及研学体验质价不符的情况。律师认为,研学旅行承办方未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所要求的服务质量的行为,涉嫌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退改收取高额违约金。部分经营者退改政策设置类似“全款40%、60%、100%的违约金”,该行为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排除了消费者在合理时间内退款或改期的合法权益,加重了消费者的消费成本,涉嫌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通过格式条款单方获得消费者的肖像权。部分经营者存在通过格式条款以消费者默示同意的方式,取得包含消费者肖像在内的研学旅行摄影资料,用于商业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民法典》有关规定。研学旅行经营者使用消费者肖像和声音的影像或录音作品,应取得消费者的明确授权。如果仅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规定经营者有权使用消费者肖像、声音等,涉嫌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免除消费者的权利,属无效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
  研学旅行宣传内容与实际行程不符。根据《广告法》《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宣传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可能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使其购买研学服务的目的落空,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及广告欺诈。
  设置单方免责条款。部分经营者存在类似“乙方概不承担责任”的格式条款,在宣传内容或者合同中明确免除了其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该条款涉嫌属于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无效。
  不必要、不合理收集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部分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先提交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身高、体重和就读学校等个人隐私信息,之后才能购买研学服务,买完后经营者才提供正式的服务合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收集信息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应限于签订、履行合同所必需,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经营者在签署正式合同前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必要性,涉嫌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
  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部分经营者存在类似“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意味着一旦经营者与消费者对其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以经营者的单方解释为准,此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圳市消委会将持续开展消费监督工作,促进整改,从源头上减少研学旅行消费纠纷,促进研学旅行健康发展,激发消费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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