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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牟利性职业索赔和职业举报行为
作者:刘浩

  本报上海讯(记者刘浩)近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区信访办、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城运中心6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松江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依法规范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依法规范牟利性职业索赔和职业举报行为。
  据介绍,近年来,牟利性职业索赔和职业举报行为数量急剧增长,破坏营商环境、滥用公共资源,妨碍普通消费者维权。7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实施办法》依法对牟利性职业索赔和职业举报行为开展联合规制。同时,成立由松江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网信办、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运中心等部门组成的依法规范牟利性职业索赔和职业举报行为联合规制工作小组,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对牟利性职业索赔和职业举报行为的相应职责。
  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认定牟利性职业索赔和职业举报行为应当从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是否恶意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和甄别,列举了11项具体考虑的因素。
  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办法》建立松江区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同时,《实施办法》首次规定上海市相关部门、相关地区制定的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可以纳入松江区投诉举报异常名录,扩大了联合规制的范围和影响。
  对纳入松江区投诉举报异常名录的投诉举报人,其投诉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原则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已受理的立即终止调解,对其中可能涉及重大人身安全、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线索,应另行组织核查;其举报反映涉嫌违法线索的应当予以核查。
  对牟利性职业索赔和职业举报行为规范过程中发现的失信行为,依法加强联合信用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加强行刑衔接,发现牟利性职业索赔和职业举报涉嫌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并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据介绍,《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执法部门如何依法规范牟利性职业索赔和职业举报提出了最新指导意见,将进一步优化松江区营商环境、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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