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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兴出台暂行规定
对恶意投诉举报说“不”
作者:顾艳伟

  本报南宁讯(记者顾艳伟)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近日发布并实施。《暂定规定》明确,在东兴市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名,实质以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而提起的不当投诉行为,或者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借打假为名,明知无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为索取举报奖励或者迫使经营者赔偿而提起的不当举报行为,将被认定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
  东兴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职业索赔、职业举报呈现出专业化、规模化、团伙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职业索赔、举报人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该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东兴市实际制定《暂行规定》,以遏制恶意索赔和举报行为,改善营商环境。
  据了解,为更好地理解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定义外延,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置办法,《暂行规定》分别对恶意投诉、恶意举报行为进行定义。明确恶意投诉行为是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名,实质以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而提起的不当投诉行为;恶意举报行为是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借打假为名,明知无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为索取举报奖励或者迫使经营者赔偿而提起的不当举报行为。
  《暂行规定》提出判断、甄别恶意投诉、恶意举报行为应综合考虑的9个因素,并要求结合投诉举报个案的具体情形综合判定。明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因购买问题商品获得惩罚性赔偿后,短期内再次购买相同或同类商品要求赔偿的;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等手段进行欺诈式索赔和不实举报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
  东兴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明确,只要被认定为是恶意投诉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对恶意举报的,在核查举报线索的同时,还应核实验证举报人身份信息,对发现的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暂行规定》将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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