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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消保委提醒
购买二手商品应关注使用期限并约定“三包”责任
作者:施本允

  本报杭州讯(记者施本允)随着以旧换新热潮持续,为帮助消费者正确认识商品标识并约定“三包”责任,浙江省海宁市消保委近日发布消费警示。
  购买二手商品时,消费者应关注商品的使用期限及商品标识等信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家电、汽车等商品都有安全使用限期,汽车类商品有强制检定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二手家电、汽车时,应仔细查看商品的商标标识、生产日期、规格型号等关键信息是否有涂改痕迹或人为造成模糊不清的现象,商品本身是否有明显改装迹象,比如空调内外机是否是同一个品牌商生产、汽车里程表是否有改动等。
  二手家电无“三包”规定,消费者购买时须与经营者商定“三包”有效期。消费者购买的二手家电往往都是超过“三包”期限的商品,经营者不再承担法定“三包”责任,消费者只能与经营者约定“三包”期限。如果没有约定的,可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二手汽车在浙江省有包修责任规定,消费者可依法维权。根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二手汽车安全性能良好;自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二手汽车发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责任。该《办法》还规定,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执行。
  消费者购买二手汽车时可以与经营者进行商讨,延长上述规定的保修期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经营者一旦同意,就产生法律效力;经营者不履行的,消费者可以依据约定通过投诉、起诉等途径解决。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只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经营者,如果消费者在浙江省以外的经营者处购买二手汽车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海宁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购买二手商品时,须向经营者索取相关销售凭证,现金支付的要求经营者出具盖有公章的收据,网络渠道支付的要查验付款码与营业执照信息是否一致;要求经营者将相关售后服务承诺以书面形式记载;从亲戚、朋友处取得的二手商品,属于个人之间物品转让,不属于消费纠纷范畴,产生纠纷后,购买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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