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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暂行办法》共七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诱导借贷、不当催收、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暂行办法》设专章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全面规定,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同时,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
  《暂行办法》要求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确保合作机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经过依法备案,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此外,《暂行办法》还提出了多项禁止性规定。例如,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等。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拟授权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法取消其业务资质。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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