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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不同企业或软件之间共享怎么办?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
共享个人信息应征得个人明确、单独同意
作者:桑雪骐

■本报记者 桑雪骐
  在互联网上咨询过某品牌汽车的价格、款式后,消费者就会陆续接到其他品牌经销商的电话;在某款APP上使用自己的社交账号登录后,原社交账号中好友就会被显示相关内容……如今,消费者经常发现个人信息被不同企业或者软件之间共享,深感苦恼。8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包含了共享个人信息侵权案件。
共享个人信息侵权案频发
  消费者吕先生是某汽车报价软件的注册用户,其在使用该软件过程中,软件跳出奔驰E级报价弹窗,其中用灰色小字体标识“经销商将致电您提供报价,请注意接听”。吕先生点击了醒目的“立即查看”按钮,点击接受后发现这一软件的运营者——某信息技术公司将他的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向奔驰经销商进行了共享和传输。此外,吕先生还收到了别克和广汽本田4S店的营销电话。
  吕先生认为其未向该软件之外的第三人汽车经销商授权允许其访问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也从未浏览和访问别克、本田品牌汽车,说明这家信息技术公司未经其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共享、传输和买卖原告的个人信息,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元。
  近年来,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消费者黄先生在通过某社交软件账号登录某读书软件时发现,在他没有进行任何添加关注操作的情况下,在读书软件中“我关注的”和“关注我的”页面下出现了大量黄先生的社交软件好友。此外,无论是否在读书软件中添加关注关系,黄先生与共同使用读书软件的社交软件好友也能够相互查看对方的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读书想法等。黄先生认为,读书软件及社交软件运营者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将读书软件及社交软件的开发、运营方——深圳某计算机公司诉至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深圳某计算机公司表示,读书软件没有为用户自动添加好友,获得用户的社交软件好友关系数据、向用户共同使用读书软件的社交软件好友展示读书信息,均在用户协议中有约定,经过了用户的授权同意。
概括性协议不能代替明确、单独同意
  针对汽车报价软件向其他企业共享用户个人信息的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介绍说,被告收集原告个人信息并将其提供给奔驰汽车经销商的行为已获得原告单独同意,未侵害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但被告又将吕先生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别克、本田汽车经销商的行为,未尽到知情同意义务,侵害了吕先生的个人信息权益,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
  针对不同软件之间用户信息共享的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孙铭溪表示,虽然社交软件与读书软件均由深圳某计算机公司运营,但同一信息处理者在关联产品中共享个人信息,需要个人信息主体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同意该处理方式。同时,读书信息中可能包括用户不愿意向他人公开的信息,且深圳某计算机公司处理的方式对用户人格权益有较大影响,因此,仅以用户概括性地同意用户协议,不能认定深圳某计算机公司充分履行了告知和获得用户同意的义务。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和赔偿维权费用。
  《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知情及同意不仅包括信息主体对收集信息种类的知情,还包括对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知情及同意,且应充分、自愿、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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