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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鼓励销售国货“潮品”
作者:孙蔚

  本报讯(记者孙蔚)近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发布了《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印发了《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照《办法》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促进市内免税店健康有序发展。
  市内免税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按规定设立在市内,向即将出境的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旅客是指持有出入境有效证件即将于60日(含)内搭乘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籍旅客)。
  在免税税种方面,《办法》明确市内免税店的进口商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国国内商品进入市内免税店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市内免税店销售的上述商品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在购买方式方面,《办法》规定市内免税店采取市内提前购买、口岸离境提货的方式,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物后,应当在设立于口岸出境隔离区内的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一次性携带出境。
  市内免税店主要销售食品、服装服饰、箱包、鞋帽、母婴用品、首饰和工艺品、电子产品、香化产品、酒等便于携带的消费品,实行特许经营。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鼓励市内免税店销售国货“潮品”,将具有自主品牌、有助于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产品纳入经营范围。
  《办法》还强调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买免税商品不设购物限额,但应当符合海关关于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旅客已经购买的免税商品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在经营权方面,《办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可平等竞争市内免税店经营权。企业的竞争方案应当包括市内免税店的经营场所选址和经营面积。选址应当符合布局集中、公平竞争、满足消费需求等要求。市内免税店应当具有准确、唯一的经营地址。
  根据《通知》要求,现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适用《办法》;现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南京、重庆、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郑州、哈尔滨等12家外汇商品免税店,以及现由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尔滨外汇商品免税店,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适用《办法》。同时,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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