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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布4起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典型案例
作者:王文郁

  本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记者近日从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按照《辽宁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消除重点环节电动自行车安全突出风险隐患。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相关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履责意识,该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第三批(共4起)典型案例。
  ●鞍山市铁西区台铃电动自行车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8月16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暗访组发现鞍山市铁西区台铃电动车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将相关线索转送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后经铁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销售的6台电动自行车鞍座与其随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图形不一致,长度超过350毫米;车内安装的蓄电池型号及生产厂家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生产厂家及型号不一致,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查,当事人于今年7月31日从厂家业务员渠道处进货,货值金额12220元,当事人通过购买配件的形式对上述6台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未销售。当事人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被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6台、罚款12220元的行政处罚。
  ●铁岭市银州区海艳电动自行车电池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7月23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暗访组发现铁岭市银州区海艳电动自行车电池销售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将相关线索转送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后经银州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该批次车辆进行检验,该店销售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标识与警示语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今年7月13日从无锡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5台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1230元/台,销售价格1580元/台,货值金额7900元,未销售。当事人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被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5台、罚款12640元的行政处罚。
  ●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小梅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7月29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小梅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的“宝狼”牌电动自行车,经检验,车速提示音、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2日从天津德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CCC证书已于今年7月24日撤销)采购被检型号电动自行车2台(均不含电池),于今年4月21日从大连天能公司采购电池2组。涉案车辆1台用作检验、1台备样,货值金额2600元,违法所得436元。当事人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被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没收违法所得436元、罚款4160元的行政处罚。
  ●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刘冰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专项抽查中发现,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刘冰车行销售的绿源电动自行车,经检验,整车质量、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今年6月25日从沈阳冯晟恒源商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被检型号电动自行车3台,进货价1499元/台,销售价2300元/台,货值金额6900元,除检验样品外,未销售。当事人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被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台、罚款69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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