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不是商家推销的道具,消费过程不是商家直播引流的素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直播”,不仅会影响消费体验,甚至还会让其他潜在消费者望而却步,将消费者异化为营销“气氛组”、引流“工具人”,不仅引不来流量、聚不来人气,还会损害商家的形象和声誉,令消费者反感。
■吴学安
吃饭被直播、理发被直播、健身被直播,甚至走在路上都可能被镜头对准,成为短视频素材……随着全民直播风潮兴起,一些商家、博主等借助短视频平台,在未征得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直播、拍摄,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还可能带来其他风险。(据《工人日报》报道)
如今,随着线上线下消费场景加速融合,消费者一不小心就“被直播”的现象十分普遍。商家直播、拍摄消费实景,无非是为了打造身临其境的现场感,通过实时展示产品、服务,达到招揽生意的效果。但不告知消费者、未经消费者允许就开播、开拍,不仅忽视了消费者的感受,也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更为严重的是,“被直播”行为还可能泄露消费者的面部、行踪等敏感隐私信息,从而带来诸多不确定的风险。
很多商家这样做是为了达到身临其境的宣传效果,但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直播”,不仅会影响消费体验,甚至还会让其他潜在消费者望而却步,将消费者异化为营销“气氛组”、引流“工具人”,不仅引不来流量、聚不来人气,还会损害商家的形象和声誉,令消费者反感。很多情况下,消费者面对“被直播”事件,通常有两种结局:一种是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被全程直播,或者觉得这是小事一桩,不值得计较;另一种则是,虽然发现了,但是在和商家交涉后,因为无从考证或孤立无援,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消费者不是商家推销的道具,消费过程不是商家直播引流的素材。无孔不入的“被直播”现象,理应得到有效遏制。一方面,平台要针对涉及就餐、健身等消费者个人形象突出的消费场景的短视频或直播,加大审核力度,细化完善平台内部管理规定,引导商家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宣传推广和保护消费者信息的矛盾;另一方面,对于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要及时断开直播或者下架相关视频,必要时,也可采用限制推送、封号等形式予以惩戒。
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迭代更新,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显得尤为迫切。对于商家而言,追求流量本无可厚非,但“直播红利”不能通过“直播侵权”来实现,要改变“我的地盘我做主”的错误观念,杜绝将消费者当成“引流道具”,守好营销边界。对于消费者来说,更需要增强维护自身隐私权等法定权利的意识,当发现自己“被直播”时,应及时制止,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