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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发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工作规范
作者:李洪涛

  本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记者12月11日从吉林省市场监管厅获悉,该厅日前发布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12月29日实施。《规范》适用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管理,规定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工作的场所与布局、设施与设备、原料、加工制作、配送、清洁与维护、有害生物防制、人员健康与卫生、食品安全管理、记录和档案整理内容。
  《规范》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进行原料采购,建立供货商评价退出机制,应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抽样检验等方式对供货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将评价报告符合管理要求的供货商列入名录,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建立固定的供货渠道,与固定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确保所采购食品原料的质量安全。应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米面油、调味品等大宗物资和原辅材料应查验供货商检验报告。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原辅料自行检验或委托第三方抽样检验每年不少于两次。《规范》还列出了食品原料验收、贮存标准。
  在加工制作方面,《规范》要求为中小学校提供配餐时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的食品种类、数量应与场所、设施等条件相匹配。
  《规范》明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培训,履行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中小学用餐配送单位应配备至少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师。每半年开展一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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