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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不能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作者:薛晶晶

  本报南京讯 在使用网络平台时,你仔细阅读过用户服务协议、注意过争议解决条款的说明吗?近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消费者,小心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争议解决条款暗藏陷阱。
  据了解,江苏省消保委近日在查看多家网络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后发现,其普遍在争议解决条款中规定由网络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仅个别网络平台提供了在线审理方式或通过互联网法院开庭。此外,网络平台还普遍存在不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协议则无法使用的情况。
  一般而言,消费者不会仔细阅读用户服务协议,如若发生纠纷,许多消费者考虑到异地诉讼成本高昂,往往会选择放弃诉讼。江苏省消保委表示,网络平台在用户服务协议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管辖法院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法院地理位置的远近关系到消费者要为维权所需付出的交通成本、时间精力的多少,当维权成本与胜诉收益严重失衡时,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起诉。
  江苏省消保委表示,部分网络平台在服务协议中规定只有平台企业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是将消费者置于不利地位,与公平原则背道而驰,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平台利用互联网优势,通过“默认勾选”或“拒绝勾选则无法使用服务”等技术手段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有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相关不公平条款之嫌。
  《民法典》规定,网络平台制定的服务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可能构成格式条款,若平台未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无效。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等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都在提醒网络平台不能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要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不应忽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消保委建议,网络平台企业要强化公平公正意识,切实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一方面,网络平台应遵循公平原则制定合同条款,特别是管辖权及争议解决条款,避免加重消费者诉讼负担,综合考虑消费者所在地、服务发生地等因素,可利用互联网便利提供在线争议解决方式,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与难度;另一方面,网络平台可通过弹窗提醒、加粗字体、预留阅读时间等方式,在用户协议中对关键条款充分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并让消费者自主勾选,取消“拒绝勾选则无法使用服务”等技术手段限制。同时,消费者也要增强维权与防范意识,认真阅读用户协议,尤其是争议解决条款,避免发生纠纷时陷入被动。
  (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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