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在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指出,伴随我国保险市场、保险消费需求和保险业发展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相关法律的调整,修订《保险法》已经具有必要性、紧迫性。
据郑功成介绍,自2002年和2009年进行有限修订以来,《保险法》仅在2014年和2015年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订,因此基本上还停留在十多年前的状态。这种法律的滞后性已经影响到公众对保险业的认可和整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亟须通过系统性修法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在郑功成看来,《保险法》应当与《民法典》相协调。但现行《保险法》的相关表述和规定与《民法典》并不协调,从而引起法律冲突和认识误区,这种现象亟待通过修法来加以调适。此外,《保险法》还需要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决策部署相衔接,并为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郑功成建议,在总则部分,保险原则不能仅限于诚信原则,还应当加上自愿、公平原则。同时,应当增加保险基本规范的内容。在保险合同法条部分,应参照《民法典》,对格式条款应当提示的情形和无效情形进行修改完善;将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修改为“三年”,与《民法典》保持一致;增加视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修改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后果规定;完善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条件规定;设置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
在保险业法条部分,应增加偿付能力的相关规定;扩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纠纷调解等内容。此外,还应增加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和监管规定,修改需要审批保险条款费率的范围,增加确定重点监管对象、接管的触发条件,审慎处理保单打折问题,建立跨境监管合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