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聂国春)为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作为代理销售机构的管理职责,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3月21日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禁止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等11类代销行为。《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代理销售全流程监测和管理机制,应当针对同类产品制定一致的代销产品展示规则;审慎评估客户购买产品的适当性,对老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客群的销售管理提出针对性要求;加强销售人员资质和行为管理等,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提出了更为全面的禁止清单,涵盖11类行为,包括不得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者展示未经审批的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不得将代销产品以自营产品的名义进行销售,或者采取虚假、夸大、片面等宣传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不得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他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捆绑销售;不得违规代替客户签署代销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客户进行代销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客户持有或者安排他人代替客户持有代销产品;不得为代销产品违规提供直接或者间接、显性或者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者收益保障;不得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不得为牟取不当利益,诱导客户进行频繁购买、赎回、退保或者其他同类操作等。
《办法》规定,在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产品风险收益特征、风险评级变动情况、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督促合作机构履行主动管理责任;督促合作机构按照规定披露代销产品相关信息。对于已经准入的合作机构,要求定期审查评估;对于实施退出的机构,要求做好存量产品客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