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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临江发布海鲜水产品经营行为告诫书
作者:李洪涛

  本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为进一步加强海鲜水产品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吉林省临江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向该市各海鲜水产品经营者发布《关于海鲜水产品经营行为的告诫书》。
  该局要求各海鲜水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所售海鲜水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具体要求如下:索取并留存海鲜水产品的进货凭证,包括水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海鲜水产品应在适宜的温度和环境下储存和销售,确保产品质量不受影响。严禁销售过期、变质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鲜水产品。经营者应定期对销售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在海鲜水产品中添加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药物。对于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并按照要求进行处理。经营者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增强社会责任感,诚信经营。不得采购、销售原产地为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地区的海鲜水产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海鲜水产品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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