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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7月施行
监控数据至少保存30天
作者:吴采平

  本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记者近日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电梯监控视频数据至少保存30天。
  《条例》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电梯制造单位不再存续或者不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以由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更换电梯主要部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应当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出具保修凭证并做好更换记录。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
  《条例》明确,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配备具有远程监测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控系统;配备双回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电梯应急装置;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视频数据至少保存30日。
  如果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存在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或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情况,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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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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