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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保险理赔乱象丛生
法院通报典型案例支招维权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4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通报了8起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保险权益的典型案例,新业态保险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随之浮出水面,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营业货运司机魏某通过网络投保平台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魏某未如实告知职业分类为由拒赔。然而,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发现,该平台投保流程竟未设置被保险人职业选项,投保须知也未提供可查看的职业分类明细。
  无独有偶,在众包骑手意外险理赔纠纷中,保费由骑手田某支付,投保人却是平台合作商某保险经纪公司。田某猝死后,保险公司称投保人为经纪公司且已向其解释猝死免责条款。北京金融法院剖析多层商业嵌套,认定实际投保人为田某,猝死保险金条款为隐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向平台控股的经纪公司进行免责提示告知对田某无效,最终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受益人周某保险金60万元。
  此外,一些保险公司为弥补产品适配性不足,在备案条款外增设特别约定条款规避责任。如某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仅限交通事故”的特别约定并以此拒赔。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宋毅指出,这些特别约定多由保险机构单方提出,投保人未参与磋商,若投保时未充分告知风险和权益,对实际投保人则不产生效力。
  部分保险机构还存在“宽进严出”现象,核保时把关不严,理赔时却以未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同时,一些保险机构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提示告知义务,使得投保人对保险专业概念的理解不充分,甚至出现购买与其投保预期不匹配产品的情形。
  “现有保险产品多基于传统劳动关系设计,而新业态以灵活就业、按单计酬为主,部分保险产品设计存在缺陷,适配性不足,无法有效覆盖劳动者的真实风险。”宋毅指出,保险机构在新业态保险产品精算模型构建、差异化条款设计及动态费率厘定等技术层面面临诸多挑战。
  针对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北京金融法院建议,对于实质由新业态劳动者负担保费且投保与其人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应将其明确列为投保人。同时,制定标准化理赔指南,明确理赔所需材料和流程,实现线上快速定损和赔付。此外,要加强信息披露,在产品设计环节推动保险条款透明化,销售环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简明有效的说明方式,向投保人充分披露承保范围、核保、理赔条件、免责事由等关键信息。
  当前,新业态存在一些保险空白,如网约代驾司机代驾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和财产损失,目前主要依靠非车险类责任险保障。北京金融法院呼吁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供给。宋毅建议,保险行业协会要强化在保险条款设置与完善、保险费率厘定数据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同时充分发挥专业调解力量,前置化解决新业态保险纠纷。
●维权指南
牢记“三早三全”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法官王思思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新业态保险产品及遭遇拒赔时需注意诸多事项。
  投保时,要注重核查合同主体与资质,解读分析保险条款关键要素,尤其是与劳动者职业类别紧密相关的专属事项,如外卖员要确认保险是否覆盖“高温中暑”“暴雨路滑摔倒”等职业特有风险。
  若遭遇保险拒赔,诉讼前要做好三点:一是充分搜集和固定证据,包括用工关系证明(平台用工协议、工资流水与转账记录、工作痕迹等)、事故责任与损害证明(事故现场证据、报警记录、医疗费与损失证据、误工证明等);二是注重法律咨询;三是把握时效,按协商优先、调解介入、仲裁、诉讼的顺序选择维权路径。
  维权过程中要避免过激行为,谨慎签署文件,理性评估成本,做到“三早三全”,即早取证、早协商、早咨询、全证据、全渠道、全联动。 (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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