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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23日。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亟须构建适合3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托管协议、发行公告(或报告)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立足同一业务、同一标准,统一明确3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提升监管一致性。同时,充分尊重3类产品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办法》明确,在遵循信息披露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相关行业协会和产品登记机构应当结合3类产品各自特点作出细化规定,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据悉,《办法》拟将实施时间设定为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以便银行保险机构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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