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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消费者应谨守“差评自由”边界
作者:戴先任

■戴先任
  消费者荆某在微信“表白墙”发帖吐槽大连一家烤肉店菜品质量差,吃一次便引发急性肠胃炎。烤肉店老板将荆某起诉到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8月4日,法院判决荆某侵权并赔偿烤肉店经济损失5000元。(据8月28日《工人日报》报道)
  上述案件中,烤肉店一方认为,荆某提供的诊断书是在烤肉店吃饭三天之后,不能证明是在烤肉店内吃坏的肚子。如果荆某认为自己是在该烤肉店消费后发生呕吐、腹泻,完全可以向烤肉店反映或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而不应当在学校表白墙上发表不实言论,影响了烤肉店的信誉,导致烤肉店经营惨淡。
  法院支持了烤肉店的诉求,原因就在于荆某在微信“表白墙”发布的表白内容,属失实言论,而且已经扩散并对烤肉店的声誉造成了实际影响。而荆某在烤肉店吃饭三天之后引发急性肠胃炎,难以证明是在烤肉店内吃坏了肚子。荆某的维权方式显然不妥。
  这起案件给所有消费者都上了一课。“差评自由”有边界,不能逾界,消费者行使监督权、批评权时,要掌握好分寸,要避免恶意差评和恶意吐槽,让自己有理变没理,影响了正常维权。
  在网络平台上,类似消费者“过度维权”的现象并不鲜见。一些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时言辞过激,损害了商家的名誉等相关权益,还可能对其他消费者造成误导,有的还涉嫌敲诈勒索,或扰乱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对消费者来说,进行消费评价,也不能“想怎么评价就怎么评价”,而是应进行客观评价,避免评价涉嫌侮辱或诽谤,或通过恶意差评获利。
  消费者要正确维权、依法维权,维权也要行之有方。比如荆某如果觉得烤肉店菜品质量差,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或拨打“12315”热线等正当渠道投诉,还要掌握相关证据,这样的维权才会有力。在社交平台上“吐槽”,也要如实描述,避免发表过激或失实言论。这样的维权方式才能更好避免自己陷入维权不成变侵权的困境。
  网络平台对于各种消费者维权帖子、维权视频等要加强管理,既要畅通网友的维权渠道,也要谨防“恶意差评”。对于一些虽打着维权旗号但明显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要通过提醒、删除等方式进行处理。此外,平台还要进一步完善优化服务评价体系,引导消费者如实评价、理性发声。
  相关部门也要积极行动起来,重视网络维权现象,要听得进民声,善用网络维权等手段加强消费市场治理。同时,也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侵犯他人权益的不法行为,不管是消费者还是商家,都要依法惩治。这样才能避免网络成为法外之地,促进消费市场成熟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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