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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
作者:孟刚

  本报讯(记者孟刚)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10月1日起,北京、天津、河北等15个省份参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2年。
  根据《通知》,化妆品个性化服务是指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以下称试点企业),在其设立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以下称试点门店),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开展个性化服务的化妆品为该试点企业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且不含儿童化妆品、眼部护肤类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
  国家药监局要求,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应当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规范有序原则。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严格控制试点规模,坚持优中选优原则,选取社会信用良好、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技术储备的试点企业参与。拟从事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试点企业,近3年不能出现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依法处罚的情形。试点企业应将提供个性化服务的经营场所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保障个性化服务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鼓励采用智能化设备和技术等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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