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 整理:本报记者任震宇
图:民法专家河山。
人物简介:河山,著名民法专家,1982年自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事立法工作,任全国人大机关副研究员。他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撰写了大量普法文章,现任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
从立法参与者到普法践行者,河山与《中国消费者报》共同见证并推动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的发展历程。日前,记者采访了河山,听他讲述了自己和《中国消费者报》的故事。
合作从普法文章开始
河山的电脑里有个文件夹,里面是他在媒体上刊发文章、接受采访的相关报道截图。听说记者想了解自己和《中国消费者报》的故事,河山热情地点开文件夹说:“我和《中国消费者报》可有缘分了,很早就有合作。”
这是一份1987年12月17日出版的《中国消费者报》,距其创刊仅2年多,黑白印刷透着时代的印记。在报纸第二版下半部分的“法律与消费者”栏目,刊发了“《民法通则》与消费者”的系列文章——署名“山水”的《当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时……》。文章以染发剂使用不当导致消费者脱发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阐述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释了在消费者人身遭受损害时,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文章短小精悍,不过几百字,却将法律条文讲得生动透彻。
这位“山水”就是河山。回忆起这篇文章,他告诉记者:“1982年1月,我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被分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室民法组,从事民事立法工作。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实施后,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宣传普及这部法律。”
河山告诉记者,《民法通则》中很多条款都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在当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法律尚未出台的背景下,《民法通则》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法律依据。
他说:“我们当时有所侧重地进行普法宣传,比如在经济类媒体上,宣传《民法通则》中与经济相关的条款;在法制类媒体上,侧重宣传与法制相关的内容。我们了解到,《中国消费者报》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聚焦《民法通则》中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条款进行解读。我当时的工作就是撰写普法文章,并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发。”
河山回忆,由于报纸篇幅有限,普法文章要写得短小精悍。“当时我搜集了不少真实案例,其中因染发剂使用不当导致消费者脱发的案例,就是我岳父的亲身经历。以案说法,让文章具有故事性,再用简洁的语言解释法条,编辑也会认真修改稿件,双方紧密合作,才有了系列普法文章。”河山告诉记者,后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相继出台,他也始终与《中国消费者报》合作开展普法宣传,让更多消费者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宣传惩罚性赔偿条款
“这是你们报道‘王海现象’的那期报纸。”河山点开一张图片,那是1995年8月4日《中国消费者报》的截图,一版头条位置刊发了一组稿件,开篇是《刁民?聪明的消费者?——一起“加倍赔偿”案引出的争议》。这组报道在全国首先报道了王海“知假买假”事件,以及包括河山在内的多位法律专家、业内人士对这一现象的观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4年元旦开始实施,但1年多过去了也没有人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提出维权主张,这让我很着急。”河山对记者坦言,“后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联系我,告知有个青岛小伙子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假货索要双倍赔偿,我很高兴,终于有人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维权了,应该好好宣传。”(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修订,惩罚性赔偿条款被修订为第五十五条)
河山欣然接受了《中国消费者报》的采访并发表观点,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草者之一,他表示,在起草这部法律时设立加倍赔偿条款,就是要鼓励消费者主动与假货作斗争,进而形成全民性的打假热潮。
此后,《中国消费者报》与中国消费者协会共同举办了“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河山作为受邀专家在座谈会上大声疾呼:“‘王海现象’的出现意味着消费者已由被动上当受骗向主动跟假货做斗争转变,这是一个质的飞跃。只有发动群众与假冒伪劣作斗争,假冒伪劣才会无法生存。”这次座谈会吸引了国内外140多家媒体的关注报道,并引发了全国范围内关于“王海现象”的大讨论。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借由这次讨论得到了宣传普及,但现实中仍有不少商家拒绝“退一赔一”。眼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难以落地,河山十分焦虑。他深知,要在争论中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最好的办法便是法院的判决,得生成一个判例。河山向单位领导报告后,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西交民巷营业部花2900元买了两幅假冒徐悲鸿的“独马”“群马”画,随后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1996年8月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乐万达商行退还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1倍,计2900元,另外赔偿交通费10元。
在河山起诉及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始终密切关注,采写刊发了《法学专家河山以身“试法”内幕》等报道。1996年10月9日,中国消费者报社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再次举办了“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会上,河山现身说法,他认为,动员消费者参与打假是对造假售假者的致命打击,因此自己要以身“试法”,用“疑假买假”打假的判例打开司法判决的通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条款深入贯彻下去。
河山找出当年报纸的截图照片,笑着对记者说:“这件事影响很大,后成为法学院授课的经典案例。当时很多媒体都有报道,又一次推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还点燃了文化市场领域的打假之火,这都离不开《中国消费者报》的鼎力支持。”
(下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