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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等领域适用
“你看这篇报道,还是我提供的线索。”河山点开一张剪报的截图文件对记者说。
河山说的这篇报道是刊发于2003年2月20日《中国消费者报》二版的《开发商公然欺诈购房人法院最终判决双倍赔偿》,报道聚焦河南省鹤壁市一起商品房欺诈销售官司,当地两级人民法院经过3次审理,作出商品房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的开发商须加倍赔偿购房款的终审判决,这是全国首例商品房欺诈销售加倍赔偿的判决。
河山回忆说:“在得知鹤壁市一家公司销售商品房欺诈消费者被法院判双倍赔偿的信息后,我马上拨通了当时中国消费者报社社长兼总编辑李学寅的电话。李学寅十分激动,当即安排记者采写了这篇报道。报道刊发后,为进一步扩大该判决的影响力,我又和李学寅商议,提出召开研讨会宣传此案的想法。”
2003年4月1日,《中国消费者报》与中消协联手召开商品房市场反欺诈研讨会。会上,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详细介绍了案情始末,坦陈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被告欺诈行为判决加倍赔偿的法理思路。河山在发言中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欺诈行为的,也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与会专家结合当时房地产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以案说法,澄清了“商品房是特殊商品,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不能加倍赔偿”等错误观点。
《中国消费者报》随后刊发《吹响商品房市场反欺诈号角》,对研讨会进行报道。众多主流媒体也对案情和研讨观点作了深入报道,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房地产领域的反欺诈宣传热潮和市场打假高潮。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商品房欺诈加倍赔偿给予了明确结论,同时对商品房质量、面积等方面问题的司法审判作出规定,该司法解释沿用至今。
同一时期,家用汽车消费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出现争议。有观点认为汽车不属于消费品,应归为奢侈品,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遭遇欺诈,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加倍赔偿。在四川,两个不同地区的法院针对两起性质相似的汽车消费案件,作出了两种不同的判决。
当时,河山正发起成立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2006年12月28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会后以上述两个案例的不同判决为由头举行了汽车维权研讨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河山等在内的法律专家、学者,围绕汽车消费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论证,批驳了“汽车是奢侈品,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论调,充分肯定了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对汽车销售欺诈行为作出双倍判赔的标本性意义。包括《中国消费者报》在内的众多媒体对研讨内容和案例进行深入报道,掀起了全国汽车消费领域反欺诈的宣传热潮,推动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汽车消费纠纷的执法司法实践,助力行业规范发展。
“从商品房到汽车,这些大宗消费品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讨论,《中国消费者报》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站在前面摇旗呐喊。”河山动情地说,“过去40年里,我和《中国消费者报》紧密合作,共同见证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的发展过程。在我看来,《中国消费者报》是引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的旗帜,希望《中国消费者报》继续站在消费者立场,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摇旗呐喊。”
●记者手记
认识河山老师已经有很多年,十几年前,我就曾对他做过专访,印象最深的就是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着。
河山长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职业生涯中参与过《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30余部法律的制定,但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情有独钟。比如,为了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他曾疑假买假购买了两幅画,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又转手将所得赔偿款捐献给中国消费者协会,用于消费者打假事业;他长期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对市场上存在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乱象,以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观点,始终立场鲜明。退休后,他仍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的岗位上继续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鼓与呼。
正因如此,河山和《中国消费者报》有了将近40年的合作和友谊,因为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法律专家,河山为消费者保护事业大声疾呼,输出专业观点;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中国消费者报》,充分发挥媒体职能,将这些观点广泛传播,让更多人了解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河山与《中国消费者报》的40年同行,正是法律专业力量与媒体传播力量的同频共振。这份因守护消费者权益而生的深厚情谊也将持续为消费环境的公平正义注入温暖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