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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独家记录首部省级消保法规破冰之旅
作者: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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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80年代初,福建商品经济活跃,群众购买力增强,但市场上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品牌耐用消费品供不应求。在沿海走私风气的刺激下,一些企业和个人借机粗制滥造、掺杂使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时任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会长杜爱群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深感法律依据的缺失。有3起典型事件尤其凸显了维权困境:一是进口冷暖风机质量低劣无法使用,消费者叫苦不迭;二是福建农学院教师购买的假冒电视机遭商家拒退;三是福州城门乡村民在化粪池中腌制大头菜,拒不接受处理。尤其是第三件事,被媒体报道,成为轰动全国的恶性事件,最后仅由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消委会无法为受害的消费者索赔。
  面对维权困境,杜爱群多次向时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永业汇报。刘永业深感立法紧迫,推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程序。在福建省人大法工委的主导下,福建省消委会牵头组建起草小组,广泛征求法学专家和各级人大意见。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于1987年9月4日通过《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87年9月17日,《中国消费者报》1版对《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进行了全文刊发。1987年12月21日及1988年4月4日,《中国消费者报》分别以《我国第一部省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规在福建省全面施行》《〈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主要特色》为题,对条例出台的背景、过程及意义进行了详细报道。
  该条例的出台,吹响了消费经济领域地方立法的号角,迅速在全国掀起了地方立法进行消费维权的浪潮。仅仅过了几个月,湖北、贵州、浙江、四川、山东、北京、上海相继推出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国消费者报》均在1版进行了报道,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截至1989年年底,全国已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出台相关法规,还有6个省、市制定了消费纠纷仲裁办法。其他省市也紧随其后陆续完成了本省保护消费者权益立法工作,从而使消费者保护工作在各地都进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影响
  作为我国首部具有开创性的省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在一个省域范围内填补了经济生活领域的重要法规空白。它不仅赋予该省各级消费者组织及相关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力法律武器,更成为该省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坚实护身符,同时让全国消费者首次看到法律维权的希望曙光,具有破冰意义。
  该条例首次以省级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定义,并将调整范围精准确定为“调整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尽管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国外及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法规文件的思想精髓,但作为正式法规文本,其诸多条款均属我国过去正式法律文本中未曾出现的内容,是我国法治思想建设在消费维权领域的重要创新与突破,在地方立法史上乃至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思想建设史上,都闪耀着里程碑式的光芒。
  《中国消费者报》全程记录并催化了这一立法浪潮,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公众广泛传达了“消费者享有合法权益”与“可以依法维权”的核心观念,完成了一次大规模的法律常识普及。《中国消费者报》的报道不仅记录了法治建设的探索过程,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前,作为重要先行先试的载体加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在全国的覆盖进程。通过持续报道,《中国消费者报》客观记录并推动了这一从地方实践到国家立法的探索历程,为市场经济的规范发展积累了宝贵的早期实践经验。
  30余年后,该条例的深远影响仍具现实镜鉴价值。面对当前“新瓶旧酒”式消费骗局的不断翻新,需持续强化科学普及与法治监管的双重保障;媒体作为市场“守门人”的角色不可替代,应继续发挥舆论监督与公众教育的功能;消费者素养的全面提升,始终是构筑消费者权益防线的根本基石。这段历史经验提醒我们,唯有构建科学普及、法治监管、媒体监督、消费者素养提升的立体防护网,才能让消费骗局无处遁形。
  (本报记者孟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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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版:砥砺四十载 融合启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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