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2015:为卖车欺诈“退一赔三”开创性判例鼓与呼
作者:尹训银
图片

回顾
  2014年5月4日,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消费者刘女士在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斯达汽车公司)订购了一款菲亚特菲翔标配版小轿车。
  2014年6月26日,因车右后保险杠与一辆三轮车发生轻微刮擦,刘女士驾车到泗水一家烤漆店补漆。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刘女士发现车左后叶子板漆面与原车漆面色差十分明显。另外,后备箱左右缝隙大小不一,左缝隙明显比右缝隙宽达1倍。
  2014年6月27日下午,刘女士来到4S店,该店乔经理承认该车喷过漆,但是不知是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刘女士提出退车并赔偿损失,乔经理说向领导汇报后再答复。此后,4S店久拖不决。无奈之下,刘女士找到《中国消费者报》驻山东站记者。当年6月28日,记者电话联系乔经理了解情况。乔经理告诉记者,卖给刘女士的车没有喷过漆。这一答复与先前乔经理给刘女士的答复不一致。为了弄清事情的原委,记者建议刘女士先去相关部门做质量鉴定。
  2014年6月30日,刘女士到山东省质监局要求对新车是否补过漆进行鉴定,工作人员称必须由双方共同委托才能受理。7月1日,济宁市消协召集双方调解,4S店拒绝刘女士提出的退车要求,也不同意进行鉴定,调解失败。2014年7月25日,《中国消费者报》头版以《4S店对新车漆面疑点须自证清白》为题报道了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4年8月4日,刘女士到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安斯达汽车公司退款退车并给予其3倍赔偿。2015年2月4日,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一审判决原告刘女士将车退回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将购车款12.8万元退还原告,并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原告刘女士38.4万元。被告安斯达汽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上诉。2015年3月25日,《中国消费者报》头版以《一审法院判卖车人退一赔三》为题进行了跟踪报道。
  2015年7月2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在出售该车辆时隐瞒了该车曾经出售和曾经维修过的事实,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欺诈赔偿责任,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女士最终获得3倍赔偿。
  2015年7月24日,《中国消费者报》头版以《值得每个买车人珍藏的开创性判例——买家用轿车遭欺诈要求退一赔三首获终审判决支持》为题第三次报道了该起案件。
影响
  2014年,家用轿车日益普及,但消费者在维权方面仍处于明显弱势地位。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两个关键事实:销售商隐瞒了车辆二次出售的事实以及车辆存在二次喷漆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法院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当销售方无法举证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认定销售商构成欺诈,判决其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案明确将家用汽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确认了汽车作为消费品的法律属性。判决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汽车消费纠纷中的应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耐用商品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的争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大大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负担。
  该案件还为消费者提供了对抗销售欺诈的有力武器。2025年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中,某消费者购买到泡水车,二审法院改判销售方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另外,该案件促使汽车销售企业更加重视信息披露义务。判决明确了经营者必须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特别是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同时也让企业开始加强内部管理和车辆流程管控。
  法律专家表示,我国法律引入惩罚性赔偿实际上经过了激烈的争论和长时间的考量。这一判决使得这一法律精神在汽车买卖实践中得以体现。案件还促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完善。随着新型消费纠纷的出现,如自动驾驶功能争议、辅助驾驶系统功能与宣传不符等,司法实践也在不断适应新的消费场景。《中国消费者报》在头版显要位置持续追踪报道此案,放大了这一经典判决的影响,发挥了媒体以案普法、引导舆论的作用。
  (本报记者尹训银整理)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17 版:砥砺四十载 融合启新程】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2015:为卖车欺诈“退一赔三”开创性判例鼓与呼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消费者报社有限公司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