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消费者蟹卡兑换遇阻,苏州市消保委提醒:
商家拒兑付须提供已履约证据
作者:薛晶晶

  本报南京讯(记者薛晶晶)近日,记者从江苏省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今年蟹季产生的消费投诉60%以上是由商家无法兑付卡券造成的,究其根源是商家或商家委托的发行方无序、超量印发卡券。为帮助消费者、经营者明晰权益与义务,苏州市消保委结合典型投诉案例,解析不记名蟹卡的法律性质、交易规则及责任边界,为蟹季消费维权提供指引。
  10月初,消费者张女士向苏州市消保委反映,她收到朋友赠送的一张蟹卡,卡面明确标注“本卡在3年有效期内凭卡号和密码,在本商家网上小程序上可兑换一份价值800元的大闸蟹”。然而,当张女士按提示提交卡号、密码尝试兑换时,系统却显示兑换失败。
  张女士联系商家。对方称该卡已经被他人兑换,无法再次兑换。张女士多次交涉,商家只出示了一份发货单据,便拒绝兑付请求。
  苏州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家在收到有效卡券后,无须核查持卡人身份,应直接履行兑付义务。反之,若商家以卡已被他人兑付为由拒付,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而非仅靠口头解释或模糊单据搪塞。
  结合案例中商家的行为,苏州市消保委明确,商家在蟹卡发行、兑付全流程中应遵守三大核心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第一,拒绝兑付须提供已履约的证据,若商家以卡券已被前一位持有人兑付为由拒绝当前持卡人,必须出具完整、可追溯的履约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提货人的兑换记录、发货单据、快递签收凭证等。第二,卡面格式条款不得藏猫腻,蟹卡卡面记载的使用说明、有效期、兑换方式、价格、质量等属于商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需严格符合《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不得设置霸王条款,并且明确兑换规则,载明时效、规格重量等核心信息。第三,禁止一刀切的免责条款,类似不记名卡概不挂失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临时救济权利,属于无效霸王条款。
  针对蟹卡消费,苏州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购卡时要细查条款,重点查看有效期、兑换方式、质量承诺,避开条款模糊、含霸王条款的卡券;兑换时要留存证据,务必保存好卡号密码验证记录、与商家的沟通记录;若遇拒兑,应要求商家说明拒兑理由并提供已兑付证据,勿轻信口头承诺。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3 版:热点】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商家拒兑付须提供已履约证据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消费者报社有限公司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