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消保委助消费者获退全额价款
本报福州讯(林建伟 记者张文章)记者日前从福建省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该消保委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因快递造成商品损坏,商家拒退“优惠部分”而引起的消费纠纷,最终,商家向消费者退还了全额价款。
据悉,某快递公司在送货过程中将消费者王女士购买的冲锋衣损坏,向商家退还了1113元的服装费。王女士表示,其付款时使用了电商平台发放的补贴优惠114元,另外支付999元。快递公司向商家赔偿是按商家实际收到的款项1113元进行赔付的,因此她要求商家将快递公司补偿的1113元全部退还给她。但商家认为王女士实际只付款999元,只愿意按其实际支付金额进行退款。无奈之下,王女士向厦门市消保委投诉。经调解,商家最终向王女士退还了1113元。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消费者已按约定支付扣除平台补贴后的实际价款999元,履行了付款义务,有权获得符合约定质量的冲锋衣。快递方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商品,属于履行运输义务不当,应向受损方承担赔偿责任。而商家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因商品损坏无法向消费者交付合格产品,已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该纠纷中,消费者实际支付999元,是因为享受了电商平台的补贴,该补贴是平台为促进交易而提供的优惠,是消费者享有的优惠,不属于商家的优惠或减免,商家已实际收到1113元的全部货款,在货物确已损坏且快递已全额赔付的情况下,商家以“消费者实际付款低”为由拒绝全额退款无法律依据,应按货款的全额也就是1113元全部退回消费者。
林敏辉表示,若电商平台在发放补贴时已对相关规则进行了明确且充分的公示,比如约定了交易不成时补贴的归属,且该规则本身公平合理,未损害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消费者在知晓并接受后,应遵守平台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