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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乱象频发 法院判例解码维权关键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直播带货给消费者带来了全新的购物体验,但是不规范的直播带货行为屡见不鲜。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不透明性,消费者受骗后常因无法获得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而难以维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李玉宇通过3个案例以案释法,为消费者维权支招。
主播虚假宣传
平台已尽义务可免责
  消费者方先生通过某网络平台观看包先生的直播带货内容后,向其购置了4块手表。收到货物后,方先生对其中2块手表的镶嵌物产生怀疑,并前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表明,2块手表的镶嵌物,一块是玻璃材质,另一块是合成宝石,并非包先生宣称的天然蓝宝石。
  方先生认为,包先生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4块手表的全部货款,并由包先生对前述2块手表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方先生还要求网络直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过程中,方先生提交了珠宝玉石首饰的鉴定证书,并向法院申请鉴定。包先生提交了维修单据,证明钟表为原装正品,但拒绝参加鉴定。网络直播平台提供了其对入驻网店的经营资质履行审查义务、曾就双方纠纷组织调解等证据。经审理,法官支持了方先生对包先生的诉请,判决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包先生退还方先生4块手表货款1.94万元,给付赔偿款4.02万元,但驳回了方先生的其他诉请。
  法官指出,庭审中,包先生拒绝参与鉴定,结合案件事实,法院推定包先生在直播间销售涉案手表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故判令其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然而,法院审理查明,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对包先生的身份信息尽到了审查义务并进行了公示,事发后也将包先生的姓名、有效地址和联系方式告诉了方先生,并积极介入双方争议进行调解处置,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虽然未能解决双方纠纷,但已经尽到义务,故方先生要求网络直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网红虚假扶农
构成欺诈要追究刑责
  “在山区游玩时,自己偶遇了一位英俊帅气的小伙,两人从此一起创业、助农……”消费者小唐在刷短视频时被网红主播小安讲述的故事感动了,并在主播直播间下单扶农。随后,小唐通过新闻得知,小安只是某传媒公司精心打造的人设。该公司通过设计剧本、话术,专门挑选当地无人居住的生产用房、破壁残垣作为直播背景,为男女主角二人编造了“山区原生态”人设,通过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偶遇”“蹭饭”“扶农”等情节的视频博取眼球、收割流量。由于该公司打着“助农”“优质原生态”等旗号,低价购入蜂蜜、核桃等农副产品,假冒“山区特色农产品”商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进行销售,某地法院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播小安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此类故意虚构故事情节的“卖惨式”带货,消费者出于“帮帮他们”的同情心理购买了劣质直播产品,该如何维权?法官表示,消费者若因为主播的销售行为而对主播销售商品的目的产生了错误的认知和判断,基于此作出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属于一方误信相对方故意编造的事实而作出了错误判断的情形,主播及其所在公司、同事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可据此向该公司及主播主张赔偿,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有机”大米无认证
销售者应担责
  消费者李先生在电商平台上看到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旗下主播宣称“有机大米,稻花香米,高端、健康、营养,新米,绿色有机大米,厂家直销包邮”,认为主播销售的大米是有机大米,便以每公斤36元的价格购买了32公斤,共支付货款1152元。收到货后,李先生发现大米外包装上虽有“有机”字样,但并没有认证标志及“有机码”。他查询《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得知,有机产品必须标明有机标志及“有机码”。因此,李先生认为主播在销售过程中以普通大米冒充有机大米的行为涉嫌消费欺诈,遂将大米销售单位和生产厂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购物款1152元,并支付货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456元。
  法官指出,涉案大米每公斤售价为36元,显著高于普通大米的价格,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该大米时,对外宣称其为“有机大米”,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大米符合有机产品相关标准,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宣传,且对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的情形。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生产厂家参与了涉案大米的虚假宣传环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原告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不支持生产厂家某米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李玉宇提醒广大消费者,直播购物有风险,消费者须擦亮双眼、按需购买,保留好购物单据及付款记录。一旦遭遇侵权,要及时与网络购物平台联系,获得生产者、销售者身份信息,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权,必要时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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