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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中院通报涉住房租赁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情况
房屋不适租问题突出
作者:孙蔚

■本报记者 孙蔚
  租赁的房屋甲醛超标,租户能否要求支付违约金?看房时是两居,住进去后却变成三居,租户能不能要求解除合同?12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三中院)举办新闻通报会,通报多起涉住房租赁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北京市三中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加强与北京市住建委、市规自委等部门及住房租赁企业的沟通交流,以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力促租赁合同相关纠纷源头化解。
房屋不适租情形多见
  住房租赁行业存在的乱象一直备受诟病。天眼查数据显示,我国现有超57.3万家住房租赁相关企业,有20.7%的企业曾经历过法律诉讼,案由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近5%的企业曾受到行政处罚,处罚事由包括未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未完善消防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非法容留外国人居住、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等。
  据北京市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平介绍,2022年1月至2025年11月,北京市三中院共审理涉住房租赁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566件。其中,2022年121件、2023年126件、2024年131件、2025年1—11月188件,呈逐步增长态势。
  具体来看,在案件争议内容方面,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房屋不适租占比25%,租赁合同约定不明导致合同履行产生矛盾占比10%,住房租赁企业超期转租占比4%,住房租赁企业制式合同模板名称与性质不符占比3%,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格式条款违反合同自由原则占比3%,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租金后未纳入监管账户占比2%。
  “出租方最重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方,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作为出租方的住房租赁企业,违约情形多见于提供的房屋不适租。”朱平表示,例如房屋内甲醛超标、空调噪音、漏水、存在大量蚊虫、房屋使用性质与承租人的预期不符、未能配合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擅自打隔断违法群租等,影响承租方实现合同目的。若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致使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或危及承租方安全健康,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住房租赁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资金监管制度有效推行
  北京市三中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租的房子由两居变为三居,法院支持租户的诉讼请求”“房屋甲醛超标,承租方获赔违约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住房租赁企业与房主签订的合同名为委托代理合同,实为租赁合同”等。
  面对市场乱象,北京市住建委近年来持续加强行业治理。北京市住建委二级巡视员庞瑞敬表示,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押金难退”“租金被挪用”等问题,北京市住建委大力推行资金监管制度。截至目前,全市已有800余家租赁企业与监管银行签约,54.8万笔租赁合同的17.1亿元资金纳入监管。
  在纠纷化解方面,北京市住建委优化12345热线办理流程,为头部企业开通热线转接,提升问题解决效率。同时,加强行业调解,今年通过协会等单位调解纠纷的成功率超过60%。
●消费提示
慎选租赁企业 细看合同条款
  围绕纠纷预防与化解,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庭长全奕颖向租赁各方建议:
  住房租赁企业应依法备案、诚信经营,如实告知承租人房屋产权、性质等关键信息;对合同中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作出显著提示与说明;应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矛盾。
  承租人要审慎选择租赁企业,签约前通过住建部门的官网、企业信用系统等渠道核实企业资质与信用状况;认真审阅合同条款,明确租金、押金支付路径与监管要求;交接房屋时制作详细清单,记录家具家电状况;租金支付尽量转账至企业账户而非个人账户。
  房屋产权人除了应选择正规企业合作外,也需明确房屋交接标准、恢复要求,并履行房屋修缮义务,确保房屋安全适租。遇到租客违约,应通过书面催告等合法方式主张权利,避免采取停水停电等过激行为。 (孙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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