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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游泳卡两日后退款遭拒
法院支持全额退款
作者:刘浩

■本报记者 刘浩
  预付式消费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退卡难、商家“跑路”等风险。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预付式消费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明确消费者在付款后七日内享有的法定“冷静期”权利,依法判决经营者全额退款。
  据了解,消费者张女士在某健身公司为孩子购买了一对二的游泳私教课,支付了服务费及制卡押金共计6630元。当日,销售人员向张女士发送《私教合约书》照片。两日后,张女士与教练沟通课程安排时发现,游泳课程与孩子暑期其他课程时间冲突,向该健身公司提出退卡退费遭拒。张女士遂将该公司起诉至青浦区人民法院。
  该健身公司辩称,张女士授权销售人员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已经生效,张女士因自身原因提出退款,理应扣除相应费用,退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
  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单用途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享有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6630元用于购买20节游泳私教课程服务,双方存在单用途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
  原告在其付款之日起7日内向被告提出了退款申请,且原告并未接受被告提供的服务,在订立合同时亦未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故原告以时间紧张为由提出解除服务合同关系并退款,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原告支付办卡押金30元,现原告并未取得卡片,被告应当退还押金。综上,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达成的《私教合约书》已解除,该健身公司退还张女士服务费和押金共计663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除外情形从其规定。该规定赋予消费者法定“冷静期”权利。对消费者而言,“冷静期”能有效破解冲动消费、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维权成本,无需以经营者存在过错为前提即可无责退款,实现从被动维权到主动防御的转变。
  对经营者而言,该规定倒逼其摒弃“圈钱式”经营,摒弃“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霸王条款,以优质服务留住消费者,推动经营行为规范化、透明化。对市场环境而言,“冷静期”能有效修复预付式消费信任危机,提振消费信心,推动市场优胜劣汰,构建诚信、健康、可持续的消费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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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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