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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
让后悔权成为服务消费的标配
作者:徐文智

■徐文智
  近日,国航、东航、南航3家航空公司发布公告,推出机票“买贵免费退”服务。旅客拥有了后悔权,购票后24小时内若发现同航班更低价,符合条件可免费退票。
  在商品消费领域,广大消费者对于后悔权并不陌生。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确立线上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2020年修订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细化了操作规则;2025年,《售后服务 无理由退货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实施,首次为线上线下无理由退货提供统一指引。
  相比而言,服务消费具有无形性与易逝性,其退货逻辑异于实体商品。商品领域的无理由退货是法定权利与经营者自主承诺的结合,而服务消费的“退票”“退款”,更多是一种附加条件、限时限次、让消费者从容决策的服务冷静期或风险缓冲带。服务消费领域的后悔权并非法律强制,而是优质服务供给者赢得市场的主动选择。
  当下,服务消费领域的后悔权实践多点开花。铁路12306推出误买车票限时免费退票服务,支付成功30分钟内且开车前4小时以上可自助办理;杭州、长沙、许昌等地的电影院试行观影体验保障,开场20分钟或30分钟内不满意可退部分票款;江苏等地推行预付卡管理,设置15天冷静期,消费者付款后15天内可无理由退款……在服务消费日益勃兴的今天,消费者的情绪价值与选择自由正占据着前所未有的权重。
  消费者后悔权的本质是消费者选择权的进一步延伸与保障,它赋予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审视消费决策、纠正错误判断的权利,降低了试错成本,增强了消费信心。服务消费时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日益呈现出“体验不佳,有权退出”的买方友好逻辑,后悔权逐渐成为服务消费的标配。这是消费者主权意识的觉醒,也是供给端从价格竞争迈向服务品质与信用竞争的内在要求。
  权利的落实落细需要规则精心护航。当前,服务消费领域的后悔权实践仍存在标准不一、条件严苛、告知不清等问题,亟须出台细化的规章与标准,同时明确后悔权的合理边界、适用条件与操作流程,防止权利滥用,平衡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合法权益。
  尊重并保障消费者的后悔权,不是锦上添花的营销噱头,而是构筑持久信任、赢得未来市场的基石。当每一次消费选择都能被托底,放心消费才能真正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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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版: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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