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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向善理念应成为企业价值锚点
作者:徐文智

■徐文智
  近日,一句刺耳、低俗的广告语,从知名外设品牌罗技的官方旗舰店账号发出,瞬间刺痛了无数消费者的心,尽管事后该品牌火速下架视频并发布致歉声明,但依旧引发了全网强烈声讨。
  消费者与品牌方的关系,本应是平等互惠的价值交换。品牌方不是高高在上的施舍者,消费者也不是乞求者。当企业将商业效率与市场征服置于人文尊重之上,不仅是对人文精神的亵渎,也是一种“技术傲慢”的体现。这种心态背后,是企业将用户异化为“流量”和“转化率”的数据指标,而非有尊严的个体。这场看似偶然的营销事件,实则暴露出部分企业理念价值观的扭曲。
  我国市场正阔步迈入消费者主权时代,法治环境日趋严密。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消费品售后服务方法与要求》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呈现体系化升级、精细化治理、多元化共治的新特点。其中的核心精神正是捍卫消费者的尊严。在此背景下,任何挑战消费者基本尊严的行为,不仅是道德失范,还可能是对法律的公然试探。
  此次营销事件也给广大企业带来了思考,无论任何时代,向善理念应成为企业的价值锚点。将向善理念从宣传口号内化到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每一个环节,需要企业在商业模式设计、营销传播、客户服务的全链路中,嵌入对消费者的基本尊重与价值共创理念。品牌价值不容外包,企业必须建立从顶层设计到末端触点的全流程价值观管控体系,确保不因渠道或合作伙伴的行为失范而损及自身。
  构建向善的企业价值体系,不仅是为了推动企业从生产主导转向需求驱动,构建平等、透明、互惠的新消费关系,同时也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
  企业唯有真正将尊重置于利润之前,将向善融入企业发展脉络,才能在法治与市场的双重考验下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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