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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同一侵权行为被定罪后还能主张民事惩罚性赔偿吗?恶意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是否应担责?办理商标民事侵权纠纷后能否实行刑事追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裁判指引。
侵权行为被定罪后再被判3倍赔偿
  某技术有限公司系涉案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程控电话交换设备、计算机网络交换机等商品上。周某某等三被告低价收购二手交换机设备及部件,组织多人实施拆装清理、更换部件、更改序列号、喷漆包装等翻新行为,并贴上涉案注册商标标签。周某某等三人成立的北京珠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将上述假冒产品以新设备名义进行销售。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三被告及珠某公司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判处相应罚金。
  某技术公司认为,除上述被告外,陈某某等两人也参与了侵权产品的销售及渠道运营,并为转移侵权资金提供账户支持,六被告均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获利巨大。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六被告分工合作形成完整侵权链条,侵权手段恶劣、规模大、获利高,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考虑部分被告已执行刑事罚金,法院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决六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该案明确,同一侵权行为被认定犯罪后,仍可依法适用民事惩罚性赔偿。
民刑衔接斩断制假售假链条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诉侵权人李某提供的进货清单等材料显示侵权商品来自邓某某,邓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成功侦破邓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经查,邓某某自2016年至2024年间,未经福建南平南某电池有限公司许可,从他人处购买光身电池、印有假冒商标的纸卡、电池外皮等包装物,组装假冒电池后对外销售,情节特别严重。随后,沂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邓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商标权人经济损失40万元,取得谅解。
  沂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邓某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判令销毁侵权产品。
恶意注册代理机构被判担责
  蓝某啤酒(广州)有限公司自2001年起获准注册了“蓝妹”“蓝妹金装”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蓝妹”系列商标经持续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广东金某贸易有限公司为啤酒业的同业经营者,2017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委托广州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蓝味啤酒”“蓝魅啤酒”“正韩蓝妹”“蓝味金罐”等十余枚商标,并将其中两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及人民法院在先判决认定金某公司申请注册的上述系列商标与“蓝妹”系列商标构成近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相关商标均被驳回、宣告无效。
  蓝某公司认为,金某公司申请注册与蓝某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谷某代理公司为金某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某公司及谷某代理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金某公司赔偿蓝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支付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谷某代理公司就其中2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金某公司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属于大量注册囤积商标,不具有正当性,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金某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持续、反复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攀附蓝某公司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属于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且将其中的两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属于商标囤积牟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谷某代理公司作为专业商标代理机构,与蓝某公司处同一地区,应知“蓝妹”系列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其明知金某公司恶意,仍提供代理服务,构成帮助侵权。据此,一审判决金某公司赔偿50万元,谷某代理公司在1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谷某公司提出上诉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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