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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设立上门服务收费项
鼓励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患者上门服务
作者:孟刚

  本报讯(记者孟刚)4月2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信息称,该局日前在综合诊查类立项指南中统一新增“上门服务费”价格项目,鼓励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的院外患者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推动优质医疗资源走进家庭。
  立项指南明确规定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按规定报医保部门备案。从统计情况来看,目前各地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集中在35—80元/次·人,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集中在100—200元/次·人。据国家医保局介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服务中已包含上门服务事项,医疗机构不得额外收取上门服务费。
  部分地区已将上门服务和失能照护结合,开展多样化尝试。江苏省聚焦失能老人行动难、就医苦、照护缺的现实困境,打破医院围墙,将医疗服务送到老人床边,推动康复服务从“家属抬”转变为“医生来”。据了解,上门服务费落地后,2025年北京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辖区高龄、失能、术后卧床患者提供上门巡诊、护理和康复指导等服务超过800人次。
  国家医保局表示,医疗机构上门服务有利于患者享受便捷的医疗服务,尤其是慢性病老年患者,可减少往返医院、排队等候等事务性负担,足不出户获得医疗服务,降低出行风险与身体负担,同时也能让患者在更自在舒适的环境中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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