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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罕见拍卖“剩余现金价值权”
溢价80%背后是套利空间还是豪赌风险?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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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竞价详情页。 资料图片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8月15日,阿里司法拍卖平台上一场罕见的金融权益类拍卖落槌。一份账面现金价值仅8.97万元的终身护理保险剩余现金价值权,经过激烈竞价,最终以16.17万元成交,溢价率高达80%。这场近乎翻倍溢价的“纸面套利”博弈,把保单现金价值能不能拍、拍了能不能捡漏、保险到底能不能避债3个问题摆到了公众面前。
溢价80%成交
  本次拍卖标的并非传统的房产、车辆等实物资产,而是一份“和谐财富一生终身护理保险(尊享版)”的剩余现金价值权,属于典型的金融权益类处置标的。
  拍卖公开信息显示,这份保险合同于2024年3月29日成立,约定首期保费13万元,缴费期为5年。截至拍卖处置阶段,保单对应的第二年度末现金价值约为8.97万元。
  该拍卖于8月14日正式上架公示,标的共吸引5名竞买人报名参与,其中3人展开激烈争夺,经过41次出价,最终以161707.8元成交,较起拍价高出7.2万元,溢价率达到80%。
  究竟是什么样的保单,引得竞买人激烈争夺?记者查阅保单合同文本,发现这款产品名称虽为护理险,但实质却是一款披着护理险外壳的理财型保险,类似增额终身寿险,核心价值是保险现金价值的长期稳健增长,而非疾病保障。
  根据保险现金价值表,该保单第3年的保险现金价值达到20.44万元,第4年40.63万元,第5年67.78万元。若稳定持有20年,保险现金价值可达105.82万元,较65万元保费多出50余万元。
  “所谓保险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投保人在要求解除合同或退保时,保险公司应当返还的金额。”保险代理人张小姐对记者说。她认为,本次拍卖竞价激烈,或因竞买人看好保单潜在收益。按照历年保险现金价值表测算,该保单预定利率为3%。自2024年9月1日起,监管部门已全面下架预定利率3%的相关产品,目前市场已无同类产品。
“捡漏”说法存疑
  按照拍卖公告,原投保人已完成2期缴费,累计缴纳保费26万元。花费16.17万元拿下一份已缴26万元保费的保单,部分网友认为是“捡了大便宜”。但事实远非如此简单。
  拍卖公告明确提示: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续保、理赔、变更或重新投保等全部事宜,并承担相应费用及法律后果;该保险现金价值所有权、退保权、保单质押贷款权、减保申请权、保险金申领配套权利等相关权益,均由买受人自行向保险公司查询并处理,全部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郭玉涛对记者表示,此次拍卖标的名称并非保险合同,而是“剩余现金价值权”。这意味着,仅凭拍卖成交结果,并不能直接认定买受人可以完整承接原保险合同。该操作只是买受人以置换的方式,让法院拟执行处置的保险合同继续维持效力。站在买受人视角,很容易将其理解为购买可转让债券,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保险现金价值是一个每日变动的数字,从法律层面来说,想要得到保险现金价值,前提是解除保险合同。如果不想解除保险合同、继续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依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该情形仅能由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采取赎买的方式实现。而买受人并不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以此方式不成立。如果买受人取代原投保人,继续维持保险合同效力,那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进行全部权利义务转让。但这种方式更复杂,因为保险合同涉及身份关系,所以保险合同的转让涉及保险公司是否同意、被保险人是否同意、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备保险利益、受益人的变化以及原指定受益人是否有效等问题。并非拍卖落槌,上述问题就会自动得到解决。”
  北京劭和明地律师事务所保险律师李超也认为,依据现行法律,买受人后续变现路径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退保拿回8.97万元,二是变更投保人,续交保费博取后续收益,或是做保单质押贷款、减保申请等。但无论采取哪种处置方式,都需要被保险人签字配合,“这也是拍卖公告作出重点风险提示的原因”。
  换言之,若买受人能够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按原合同继续缴纳剩余保费,就能获得一份预定利率3%收益的理财险;如果相关变更无法办理,买受人将承受较大亏损。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各地法院处置保险现金价值的案例并不鲜见,不过,法院对此的普遍做法是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然后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商业保险现金价值。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此次不直接解除合同,转而采取拍卖保险现金价值权益的执行方式,较为罕见。
避债效果难实现
  以往保险代理人开展业务时,常将“保险可以避债避税”作为营销卖点。郭玉涛向记者表示:“销售人员口中所谓的保险避债,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成立,理财型保险更是如此。”从近年司法处置案例来看,被执行人想要借助保险规避债务,在现实中确实很难实现。
  据了解,本次拍卖的保单原投保人为沛县嘉华医院。2025年9月26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医院的破产重整申请,显然,这份保单被拍卖,正是因投保人债务问题进入了司法拍卖程序。
  记者查阅发现,对于保险现金价值等财产权属性的金融产品能否执行还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2023年在《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因此,人寿保险虽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退保等方式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该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不具备人身依附性与专属性,依法可以执行。
  同时,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区分投资获利型与生活保障型人寿保险,结合保险保费规模、投保数量、签约目的、被执行人实际生活状况综合考量,兼顾保险本身的保障功能,做到执法人性化、合理化。浙江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上海发布的《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等文件也持相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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