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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公共利益重点应是程序
作者:盛大林


    ■盛大林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征求意见和修改中。针对条例修订中遇到的困难,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将之概括为3个主要问题,首先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他表示将会采取列举的方式,且倾向于采取对公共利益进行范围较窄的界定,但地方上希望能够将之界定得宽一点。第二个困难为征收程序。第三个难点是补偿问题。曹康泰表示,法制办倾向于按市场价格补偿(据2009年12月29日《扬子晚报》报道)。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确实是一个难题,采取列举的方式,比原则性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但列举起来肯定不容易。因为有些建设工程的公益性明显,有些建设工程的公益性就比较模糊。事实上,近几年我国发生的众多涉及公共利益的纠纷,都是发生在这种模糊地带。
  公共利益的范围应该窄还是应该宽,都还是比较抽象的原则,关键在列举的时候如何把握,以及在操作的时候如何认定。比如一个新建的大型小区,附近缺乏商业服务场所,居民生活休闲不太方便,有人要在这里投资建设商业中心了,政府想为这家公司征地并拆迁,这算不算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人曾经主张,只要是私人投资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建设项目都不应该归于公共利益的范围,都应该由投资者与原住户分别进行谈判,政府则不应强行启动征地程序,但这样做势必导致城市建设的停滞,最终损害广大公众的利益——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这个问题上尤其需要慎重。
  因此,指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出清晰明确的列举是不现实的,对于那些模糊地带恐怕还是少不了一些原则性的表述。那么,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正和避免纠纷呢?恐怕还是要依靠公正的程序。我认为,对于那些有争议的土地及财产征收,至少有两道程序是必不可少的,一是听证程序,即让利益相关各方充分表达意见;二是司法程序,即在争议无法调和的情况下由法院作最终裁决。现在,关于征地拆迁的纠纷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激烈,一方面是由于实体上的不公正,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程序上的不公正,这突出表现在,是否公共利益完全由地方政府及开发商说了算,司法程序甚至被排斥在征地拆迁的程序之外——在有些地方,法院拒绝受理征地拆迁方面的诉讼。
  再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的其他两个难点,第二个难题本身就是程序,而第三个难题也要仰赖于程序公正——“按市场价格补偿”,那么市场价怎么算?又由谁说了算?其实,拆迁补偿在名义上一直都是按市场价来的,只不过这个市场价主要是由政府或者开发商说了算,而被拆迁户总认为这个价格太低——这也正是纠纷的根源所在。
  因此,此次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既要在实体上对公共利益等问题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更要把重点放在程序的建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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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社会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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