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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人大决定值得推广
作者:孙瑞灼


    ■孙瑞灼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月1日实施。这意味着,从现在起,在广东省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水、电、燃气、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对企业、农民等收费的行政机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以及市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应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定。对于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据1月6日《法制日报》报道)。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有类似规定。然而,长期以来,何为重大事项,哪些重大事项须由人大决定,由于其边界一直模糊不清,导致现实中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形式,许多本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件大多由政府决策,弱化了人大对政府权力的监督职能。
  广州市出台《办法》的意义在于,它准确界定了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范围,把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纳入其中,既包括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也包括征地拆迁、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等,都从过去“政府决定”变为今后“人大常委会决定”。从这层意义而言,这是一种权力的回归。
  从福建厦门对二甲苯工厂项目选址事件,到广州2000吨垃圾焚烧发电厂建厂事件,在一些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上,政府决策不当引发民众强烈反响。这说明,在民生重大问题上,政府部门的决策有时会受到部门利益、思维定势等因素的影响而失于偏颇。每当类似事件发生,总有人发出疑问,民生重大事项,为何不先问计于人大,由人大决定?
  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政府权力来源于人大的授予。人大在凝聚和表达最广泛、最充分的民意上,有不可替代性和独特的优势。笔者认为,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决定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一方面更能集中民意,推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另一方面,也能让政府避免深陷各方利益之争的漩涡,也是对政府部门的一种善意保护。
  虽然,在民生重大问题上,我们并不能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策就一定万无一失,现实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如何掌握分寸,做到不越权、不失职,也是一大考验。但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民生重大事件无疑是我国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大进步,对这一做法,不妨在各地推而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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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社会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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