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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销售管理面临变法
作者:李方


    ■本报记者 李 方
  记者1月5日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获悉,历时一年半的新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已经结束。业内人士乐观估计,今年上半年有望发布实施。新修订的《办法》中增加了诸多对消费者有利的规定。
  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介绍,新《办法》不仅重新平衡供应商(汽车厂商)与经销商关系、加强了行业监督力度,而且还健全了退出机制。这些新增内容对保护消费者利益将产生积极影响。
建立保障机制
  新《办法》明确规定了供应商、经销商、相关车型退市后,售后服务保障必须建立健全。以往经销商退出销售网络,都必须承担保修客户、店面、场地、库存等所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而供应商的退出缺乏有效制约机制,这不仅会给经销商带来损失,消费者也深受其害。新修订的《办法》,在法律上将保障三方权益不受损害。
  对于有着更广泛影响的退市车型,新版《办法》规定了零部件备份保障具体的时限。按照国际通行惯例来说,某车型退市后,在5至10年内,用于维修的零部件备份要有足够保障。但是,在旧版《办法》中仅规定应有备件保障,对保障时间却未作限定;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障要求形同虚设,由此引发大量投诉。
  新版《办法》规定,汽车供应商的某一个车型停产,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还要保持若干年以上的配件销售服务。
提升服务品质
修订后的《办法》还明确规定,供应商不能过分干涉经销商的建店行为,尤其是禁止向经销商收取建店保证金,禁止指定建店施工单位、用材、装饰材料、办公设施、维修通用设备等。此外,汽车供应商不得强制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模式。
  罗磊认为,这些规定有助于缓解经销商的经营压力,使经销商可以有更多精力去提升服务品质。
  目前,国内4S店数量之多,在全世界排名第一。过于铺张的4S店建设投入、造成许多4S店的经营状态处于亚健康状态,几乎所有的汽车经销商都是背负着高额的银行贷款在运转,一旦市场遇冷,很容易遭遇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因此,经销商肯定会将所有这些经营成本,最终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多方人士认为,中国不一定非要完全照搬国外的4S模式,应该鼓励汽车流通业态的多元化,探索适合中国市场和能够满足中国消费者需求的其他销售模式。
独家垄断进口或将分解
  新版《办法》有一点尚未得到确认,即总经销商的独家进口权有可能被分解。
  在汽车产品进口来源合法的前提下,汽车品牌经销商既可以向总经销商取得授权品牌汽车,也可以自行从生产企业直接取得授权品牌汽车,从而为我国进口车市场营造一个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而这一点正是涉及了现行《办法》最突出的一大弊端。进口品牌往往将其在华设立的总经销商作为厂家代表,对产品进口渠道实行独家经营。概念上,通过赋予总经销商独家进口权,能够保证车辆来源可靠;但事实上,由于外资生产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了独资或者控股的总经销商后,形成了完全的垄断局面,导致进口汽车价格一路飙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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