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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铲除火车退票费这个“钉子户”
作者:晏扬


    ■晏 扬
  夏先生到火车站退票,退一张票价4.5元的火车票被收取1元退票费。当夏先生表示质疑时,退票窗口的工作人员说:“你可以去月球啊,那里没有退票费。”夏先生很生气,一纸诉状将广州铁路集团诉至法院,此案已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据悉,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次有人根据《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状告铁路部门收取火车退票费 (据1月8日《三湘都市报》报道)。
  1元钱的事儿,竟然扯到月球上去了,你说雷人不雷人。不过,我并不打算批评退票窗口的那名工作人员,他是在按规定办事,而他的霸道言词只是缘于铁路部门的霸道作风,先有霸道的制度、霸道的部门然后才有霸道的工作人员。所以我们还是直奔主题,来说说火车退票费吧。
  我国的铁路运能不足,超载是普遍现象,春节等节假日期间更是一票难求。在此情况下,乘客退票并不会给铁路部门带来什么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有乘客主动放弃坐火车来缓解铁路部门的工作压力,你们应该高兴才是,何以要反过来收退票费呢?至少车票紧张时不该收。此其一。
  铁路部门收取退票费,其主要理由是,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部门建立了运输合同,旅客退票相当于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因此理应支付退票费。单看这个理由似乎说得过去,可是,火车晚点也相当于铁路部门没能履行合同,乘客可曾获得赔偿?乘客被挤得没法上厕所而尿了裤子,精神受到伤害,他们可曾获得赔偿?乘客的财物被盗,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铁路部门没能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被盗乘客可曾获得赔偿?铁路部门在这些事上从来不提 《合同法》,却在退票时拿合同去要求乘客,显然是可笑的。此其二。
  实际上,2003年1月国家计委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中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铁路部门不仅对可以再次发售的车票收取退票费,而且退票费率一律按20%的上限执行,是明显的霸道作风。此其三。
  国家计委毕竟已是历史名词,我们再看现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怎么说。2009年,北京律师董正伟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取消火车退票费,国家发改委在回函中称,已向铁道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乘客所退车票如能再次发售应不再收取退票费。可是,国家发改委的建议显然没起什么作用,火车退票费至今尚无取消或调整的迹象。
  新浪网早先的一项调查显示,有超过95%受调查者认为,目前铁路部门制定的退票费标准不合理。近年来,因此事将铁路部门诉至法院的乘客亦不乏其人,但均以败诉告终。法律诉讼奈何不得,国家发改委的建议奈何不得,社会舆论奈何不得,火车退票费就像是一个霸道的“钉子户”,谁来铲除它?我们且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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