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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章可循
作者:唐夏


      本报讯(记者唐 夏)卫生部近日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规定》明确,卫生部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是否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相关评估工作。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在审核同意后将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的;卫生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规定》明确,卫生部可在下列情形下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应急评估: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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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1 版:健康·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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