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动漫连续剧《龙脉传奇》的持续热播,让很多小朋友以拥有一件剧中卡通明星“龙太子”品牌的童装或者玩具为荣,这也带动了“龙太子”童装的热销。然而,这个浙江太子龙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太子龙)投资数千万元塑造的卡通明星,近日却陷入了“真假”之争。成都商人李光辉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浙江太子龙和其下属的浙江太子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子龙文化公司)一并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四川“龙太子”上门讨说法
这场关于商标侵权的纠纷案,源于对真假“龙太子”的质疑。
原告李光辉告诉记者,他在四川成都经营一家服装店,为了创建服装品牌,1995年他申请注册“龙太子”(“龙”为繁体)商标。两年后,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商标服务范围是第25类婴儿纺织类商品。2007年李光辉成立了成都市武侯区龙太子服装店。
让李光辉郁闷的是,2008年以来,他销售的产品屡屡被人退回来,并且都斥责他卖的是假货。调查后他才发现,浙江太子龙也在销售“龙太子”字样的服装。
据了解,浙江太子龙2005年成立了太子龙文化公司,太子龙文化公司于2008年制作推出了以“龙太子”为主人公的动漫作品《龙脉传奇》,在央视播映。随后,包括“龙太子”童装在内的衍生产品陆续被推出并销售至全国。
得知浙江太子龙使用“龙太子”商标后,李光辉发函至浙江太子龙,要求立即停止销售“龙太子”童装产品。在多次协调未果后,李光辉将浙江太子龙和太子龙文化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太子龙反诉:对方侵犯其著作权
面对李光辉的指控,浙江太子龙毫不示弱。
据浙江太子龙诉讼代理人介绍,浙江太子龙是1995年9月5日注册登记成立的,之后还获得了早在1994年初就公开出版发行的作品《龙族兄弟》著作权的使用许可,“龙太子”是该作品最主要的人物名字。
浙江太子龙称,早在1999年,该公司就开始销售“龙太子”品牌的商品,2005年又成立太子龙文化公司专门打造“龙太子”的动漫卡通形象品牌,通过专卖店销售“龙太子”童装及衍生产品。
浙江太子龙认为,“龙太子”童装是龙太子卡通形象的衍生产品。太子龙文化公司拥有著作权在先权,并没有冒用“龙太子”的商标,此卡通形象以及相应的标识与李光辉的“龙太子”字样没有任何关系。“太子龙公司的文字标识是与卡通人物形象结合在一起使用的,从未突出使用过“龙太子”字样。从商业影响力对比来看,太子龙公司也没有搭顺风车的必要。”浙江太子龙在法庭上如是辩解。
基于此,浙江太子龙反诉李光辉侵犯了其“太子龙”的著作权和企业名称在先的权利,并请求法院判令李光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据了解,2007年4月,浙江太子龙在第25类童装上申请注册“龙太子”(“龙”为简体)商标,该商标已于今年1月20日公示。目前“龙太子”童装已经有150家加盟商,年销售额达数千万元。
著作权使用还是商标使用
对于浙江太子龙的辩解,李光辉的代理人冯绍杭认为,浙江太子龙只对《龙族兄弟》及相关动漫剧拥有著作权,龙太子只是该著作和动漫剧中一个主角的名字,浙江太子龙对其没有排他权利。“如果按照被告的逻辑,《西游记》里早就有龙太子存在,是不是对方也不能用?”冯绍杭说,浙江太子龙将尚未核准注册的“太子龙”用在童装产品上,明显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侵犯了李光辉的商标权。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知识产权鉴定专家魏镇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浙江太子龙与李光辉注册的商标音同义同,注册类别也同在25类,应该认定为相类似,并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解,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李光辉的在先商标权利应予保证。
那么,“龙太子”商标是否与浙江太子龙的著作权相冲突呢?魏镇胜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完整的作品或者作品中具有原创性、版权性的部分。如果是作品中的某一人物名称、某些段落或者某个词句,不能认定为具有著作权。
“并非与相关作品扯上一点儿关系就能达到著作权的保护标准,所以一般说来不存在著作权和商标权相冲突的情况。”魏镇胜说,倘若有证据证明相关商标的确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则依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排除商标专用权。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存在在先权利是关键所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形势对浙江太子龙不利。
培育品牌要有商标意识
记者了解到,在浙江的一些商场超市,浙江太子龙仍在销售“龙太子”服装,且不断进行广告宣传,推广“龙太子”的卡通形象。这是否表明,浙江太子龙试图用企业和卡通形象的影响力来挽回目前的不利局面呢?记者多次拨打太子龙文化公司的电话,但多部电话均无人接听。
让人不解的是,浙江太子龙曾请巨星姜文常年做品牌形象代言人;高调打造动漫品牌——“龙太子”卡通形象,可以看出,这绝对是一家十分注重企业文化及品牌拓展的企业。但是,同样是这家企业,却仍在使用他人10多年前就已注册的商标。这样的疏漏确实让人大跌眼镜。
商标专家表示,从不久前恒源祥陷入羊商标纠纷,到如今太子龙被控侵犯商标权,同类案件中,被控侵权方通常是影响力较大的知名企业,这应该引起企业警醒。企业不管如何知名,在开发衍生产品或者拓展子品牌前,一定要有商标意识,做好防预功课,消除可能产生的法律隐患,不然就会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虽然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此案,但冯绍杭对案件很有信心,他还告诉记者,在浙江太子龙申请的商标公示后,他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起了异议。案件究竟将如何发展,本报也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