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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生产日期应明示
作者:赵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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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赵 靖
案例————
买空调遭遇3年库存货
  近日,天津消费者隋先生向本报投诉称,2009年9月他在苏宁天津南楼店以18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空调,当时因送货人员说货是刚出厂的,加上对商家的信任,他就没仔细看。可当安装完毕,隋先生擦拭空调时,却意外发现空调的生产日期是2006年4月,且表面还有一些霉渍、污点。
  隋先生打电话给厂家的售后服务中心要求退货,厂家解释说,虽然是2006年生产的空调,但是一直在仓库里没使用过,跟新的一样,没有质量问题。如果隋先生愿意,只能换货,而不能退货。
  3个多月后,隋先生终于等来了厂家上门,但来人只带了一个空调的塑料外壳,说是由于隋先生购买的那款空调一年前已经停产了,没有新的空调了,只能提供空调外壳更换服务,遭到了隋先生的拒绝。
  隋先生认为,空调的安全使用寿命就是10年,最有使用价值的前3年时间都被库存消耗了,为什么还要他全价购买这款空调,因此要求商家退还1/3的货款。
  经过协商调解,苏宁退还了隋先生500元作为赔偿。
调查————
家电生产日期难明了
  为了解家电生产日期的情况,记者到苏宁北京马连道店和国美北京公主坟店对各种家电的出厂日期进行了调查。
  在促销人员不绝于耳的推荐声中,转遍整个卖场,记者也没有看到哪个产品贴有关于保质期的宣传告示,商场陈列的家电标签上只有型号、价格等信息。记者试图从产品机身铭牌上寻找相关内容,但铭牌大多贴在产品背部,由于产品陈列的位置关系,记者很难了解明确的出厂日期。记者询问促销员,得到的答复是:“很少有人问产品的出厂日期,我们也没注意过。”“除了样机,你买到的家电都是从卖场库房调的货,一般都不知道生产日期。”、“生产日期只能看说明书。”
  关于产品的库存问题,各厂商的说法也基本一致:“家电不是食品,多放两天就变质。只要没使用过,家电就是新的,不影响使用。”一些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家电产品肯定有保质期,但是在国家没有明确法规出台的情况下,作为生产厂家,他们担心会对品牌产生不好的影响,所以不敢随便标注。
解释————
  库存影响产品性能
  2009年7月1日出台的《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规定安全使用期限从消费者购买之日计起。从理论上讲,只要产品没有销售使用,就不存在过期的问题。但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库存必然会导致产品老化,从而缩短家电的使用寿命。
  某品牌冰箱销售商秦先生告诉记者,电子元件受库存影响最大,尤其是处于南方或沿海地区潮湿的气候下,电子元件容易被氧化,导致老化、接触不良等问题。
  多位维修技术人员也表示,家电的保质期和食品的保质期概念一样,库存时间过长的产品,即使没有使用过也可能会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有些家电由于存放条件不佳,时间一长,电路板等重要部件就会受潮甚至发生霉变,从而导致故障,甚至引起火灾。此外,一些电子元器件长期不用也很容易老化,例如电解电容老化后,就很容易增加电器故障的发生率,有的电解电容5年不用就报废了。
观点————
  商家应尽告知义务
  对于因为生产时间久远引发家电消费纠纷的现象,中国政法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雷认为,虽然国家没有相关的规定,商家销售库存积压产品并不违法,但是在销售时应该主动向消费者说明,尤其是库存时间比较长的产品,要让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自主决定,否则就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涉嫌欺诈的嫌疑。如果是这样,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解除合同,退货退款,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加倍赔偿。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只是产品出厂时间较长,而不是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经营者存在其他违法或违约行为,就很难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尤其是大件家电时,消费者有必要关注生产日期、使用年限等相关信息。遇到商家清仓促销或低价销售库存机或样机的时候,更应该问清家电的新旧程度,不要盲目追求低价。
●提醒
家电使用寿命各不同
  2009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的 《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出台,对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电的使用年限首次有了明确的规定:彩色电视机8-10年,电热水器8年,空调8-10年,电熨斗9年,电子钟8年,电热毯8年,电饭煲10年,冰箱12-16年,电脑6年,电风扇10年,燃气灶8年,洗衣机8年,电吹风4年,微波炉10年,电动剃须刀4年,吸尘器8年。 (赵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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