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将于9月1日新学年开始捆绑实施
本报深圳讯(记者刘维善)3月1日施行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该市学校及学生保险的实施情况,规定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实施细则》补充和细化了学校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在30多个方面作出了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市、区17个职能部门将履行职责,共同为学校安全织就管理网络。《实施细则》规定,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形成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的合力。其中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实施细则》的另一大亮点是增加了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两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将于今年9月1日新学年开始捆绑实施。新增加的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费最高为15元,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深圳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对象不仅为中小学,还包括高校和幼儿园,受益学生约120万人。《实施细则》还对学校活动安全管理作了详细规定。其中规定,对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应当建立上下学交接制度,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通报批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将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这些行为包括,未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的,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未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或者未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应急演习的。《实施细则》同时规定,发生紧急事件时,如果教师一方不优先救护学生,或者组织体育活动时未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学校将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