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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建言——关注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者:杨洁


      两会在即,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最近提出了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增加民营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建议。
  宗庆后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民营企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不仅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更对中国经济的快速成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民营企业不仅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之一。而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我们不断强调要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为此,他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逐步形成完善的民营企业权益法律保护体系,同时严格行政执法,优化法治环境,切实实现民营企业的权益保护,提高民营经济的综合竞争实力。
  对于当前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宗庆后认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尽管为了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合法权益,我国近年来也制订了一些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如2004年修订《宪法》时明确“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但相比于对国有经济甚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保护,对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还比较散乱,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
  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甚至还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概念,对民营企业的界定标准也很不统一,这明显不利于民营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其二、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缺乏平等竞争的权利。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长期依赖于国有经济,无论是从行政管理者的政府层面还是从既得利益者的国有企业来说,往往过于强调对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权利保障和政策倾斜,而忽视民营企业平等的竞争权利。因此,无论是在市场准入还是资源配置方面,我国的民营企业不得不面临着比国有企业更多的市场壁垒和准入条件,一些行业始终没有对民营企业开放,或者说名义上是开放的,实质上根本无法平等进入、无法参与实质性的经营,有的行业甚至因加入世贸组织而已经逐步允许外资进入,而民营企业反而仍被拒之门外。
  而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所必需的融资渠道也很不畅通,特别是在上市融资方面,尽管目前有中小板、创业板等面向中小民营企业的上市渠道,但其上市企业的企业规模、融资数量十分有限,民营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无论在上市基本条件还是审核标准上,很难获得与主板上市的大型国有企业的同等待遇。这必然极大地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导致我国至今缺乏大型或者超大型的民营企业,有的也只是凤毛麟角,甚至是昙花一现。
  其三、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民营企业财产特别是投资权益保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投资收益权益屡受侵犯,一些民营企业的投资项目特别是与政府相关的特许经营项目经常面临被彻底推翻甚至国有化的情况。例如,在前些年国家鼓励中西部开发政策的引导下,一些民营企业逐步从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发展,并为中、西部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与此同时,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质疑之声也逐渐多起来,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以“资产重组”、“整顿秩序”为由,对民营企业资产实行变相的国有化,民营企业财产不仅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甚至得不到合理的赔偿,这一现象不仅损害到民营企业的权益,更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会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作为执法者和管理者,经常向民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干预民营企业自主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为解决上述问题,宗庆后提出了具体建议:首先是制订统一、完整的民营企业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对目前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政策中的有关鼓励民营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进行清理,通过制订专门民营企业保障的基本法律制度,从企业设立、产权界定、创业扶持、权益保护等多方面,引导民营企业的规范经营,加强民营企业财产的保护,从而更加有利于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放开市场准入,优化资源配置,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要废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歧视性政策,使之享有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竞争的权利,并在市场准入、税收政策、市场融资等方面给予民营企业平等待遇。扩大民间投资领域,允许民营企业以独资、合作、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除国家明令禁止经营外的各个投资领域,从而合理引导庞大的民间资本,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同时、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益和经营自主权。要充分肯定民营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严格执行《宪法》和《物权法》对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利进行保护。除了为社会公共利益并履行法定程序之外,禁止对民营企业财产征收、征用、国有化或者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的征收、征用或国有化,即使是进行国有化的收购,也应当遵循市场方式,予以民营企业所有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另外,要强化对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和制约,公开行政收费的制度和标准,对于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应加大惩处力度,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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