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令消费者不满
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武器,相关的司法诉讼、判决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着特殊的意义。回顾上一个3·15年度的典型消费纠纷司法诉讼和判例,我们看到的是法律对权益被损害者的保护,是司法力量对公平和正义的维护。
■本报记者 任震宇
NO.1
《食品安全法》十倍索赔第一案爆出
●案情回放
2009年6月1日,职业打假人韩飞在深圳一药店购买了标识为新西兰原装进口生产的“蜂胶复合软胶囊”和”银杏叶软胶囊”。随后,韩飞以该食品没有卫生部的批准文号,系非法生产和销售为由将销售方告上法庭。向销售方索赔十倍货款。
●判决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药店及其所属公司销售的“蜂胶复合软胶囊”和“银杏叶软胶囊”未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等,而以普通食品进行销售,属于违反卫生部上述规定的产品,两被告的销售行为违法。遂判决深圳一致药店百仕达分店支付韩飞赔偿金5640元,深圳一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补充清偿。
●入选理由
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的《食品安全法》首次确立了消费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原则。本案作为第一例依据《食品安全法》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十倍消费金额赔偿的判决,有着标志性意义。
NO.2
奥美定受害者胜诉
●案情回放
2006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认为奥美定产品“不能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决定全面停止奥美定产品生产、销售及使用。此后,虽然有多起消费者起诉使用奥美定整形的医院,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都未能胜诉。2008年8月,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一位奥美定受害者起诉深圳富华医院医疗过错赔偿案。后又审理5名注射奥美定受到伤害的消费者起诉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的案件。
●判决
2009年2月13日,罗湖区法院判决深圳富华医院赔偿受害人1.9万余元。2009年4月,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判定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对5名受害者赔偿,赔偿金额最高24万多元,最低1万元。
●入选理由
这是迟来的正义,但它终究还是来了。对于奥美定的受害者们来说,她们等待的并不是那笔赔偿金,而是对她们维护自身权益的肯定,也是对利用奥美定赚钱并由此造成恶果的医疗美容机构的惩诫。
NO.3
北大教授起诉非法行医
●案情回放
2009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大教授起诉北大医院非法行医案做出一审判决。北京大学医学教授熊卓为因为长期伏案导致腰椎出现轻度滑脱,于2006年1月23日在北大第一医院做了骨科手术,术后熊卓为因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0月,死者丈夫北大教授王建国将北大医院诉至法院,认为该院负责观察、诊疗、抢救的3位主治医生都是没有行医资格的北大医学院的在校学生,且病历还有多处涂改,并由于医院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索赔500万元。
2009年此事被披露,引起卫生部高度重视,责成北京市卫生局核清事实。事件引起争议的一个焦点,便是医学院学生或实习医生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
●判决
2009年7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北大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医院需赔偿患方70余万元。但一审并没有认定医院非法行医。双方均表示不服,此后相继提出上诉。
●入选理由
这是去年广受关注的诉讼案件之一。根据卫生部的解释,符合一定条件的医学院学生或实习医生参加医疗活动是合法的,他们在临床指导教师和指导医生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但是完全放手让医学院学生或者实习医生独立进行医疗活动肯定是不合法的。若由此造成患者损害,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NO.4
消费者打赢餐具费官司
●案情回放
2009年4月11日,北京消费者安先生及朋友等4人到大食客亚运村店就餐,结账时被收取了6元的消毒餐具费用。安先生认为,大食客饮食公司没有事先告知收费事宜,侵犯了他的知情权。为此,安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大食客饮食公司退还消毒餐具费6元,并赔偿通讯费20元、交通费10元。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食客饮食公司就收取消毒餐具费一事并未向安先生进行主动提示,餐具外包装上印制收费信息的字体也较小,不足以确保安先生对该收费行为产生认知。据此,法院认定大食客饮食公司收费无合同依据,应予返还4套餐具消毒费。朝阳区法院还向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对餐饮企业收取消毒餐具费的行为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确保顾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实现。
●入选理由
该诉讼虽然是因餐饮企业未能做到主动明示,从而判定消费者胜诉的,但也预示着这种强行提供收费消毒餐具的行为引起了司法部门的关注,从而使得法院向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劝诫其主动规范此类行为。
NO.5
赵正军告赢物价局
●案情回放
2008年9月21日,郑州市物价局在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郑州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9月24日,赵正军向该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近3年的经营状况、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以及与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等。9月26日,物价局向热力公司征求意见。10月17日,热力公司回复的意见是不同意公开,以避免公开后对公司造成损害。物价局依据热力公司的意见发布了免于公开告知书。对物价局的回应,部分消费者听证代表也提出依法公开热力公司的价格成本等信息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赵正军认为,不公开听证信息属违法行为,于是将物价局起诉到法院。
●判决
3月22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称赵正军申请的内容在“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关于集中供热价格改革和调整的申请”中有一定的表述,且该资料用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即使其中有不宜公开的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物价局仅仅依据热力公司的意见发出免于公开告知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物价局应当做区分处理,向原告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入选理由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这一判决,打破了公用服务行业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价格听证信息的潜规则,因为此案已从法律角度上将公布价格成本认定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应该公开”的内容,听证代表有权主张,涨价方案提供者有义务公布,听证的组织者有义务监督。明确了这样的义务,才能让听证者听得明明白白。
NO.6
大连OK镜案终审有果
●案情回放
曾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评为十大消费者最憋屈维权事件的大连OK镜致残案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2000年6月2日,正在读高三的吴湘在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的眼镜验配中心配制了一副治疗近视的OK镜。佩戴后,吴湘的眼睛出现了红肿和疼痛症状,后经多家医院检查诊断为角膜炎,且角膜出现斑翳,产生了视觉障碍。
2007年3月,经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吴湘左眼角膜斑翳与其佩戴OK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残疾程度属八级(残疾率30%)”。随后,吴湘的母亲李淑华作为儿子的委托代理人,将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以及该院的眼镜验配中心一同起诉到法院索赔。2007年11月15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眼镜验配中心赔偿吴湘双倍配镜费3960元、残疾赔偿金8.01万元以及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
●判决
2009年12月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吴湘的大部分上诉请求被驳回,法院在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的赔偿金额上进行了变更,比一审判决增加近1万元。
●入选理由
在经过多年的等待之后,因使用OK镜受伤的消费者获得了一定的赔偿,尽管受害消费者的上诉请求没有得到全部满足,但正义终于得到了一定的伸张。